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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案视角下关于轻罪治理的思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4/12/25 1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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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训刚

  近年来,国内社会犯罪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3月在其官网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的数据,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严重暴力犯罪已从1999年的16.2万人下降至2023年的6.1万人,占比从25.1%下降至3.6%;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人数占比从1999年的54.4%上升至2023年的82.3%,轻罪案件的占比大幅上升,已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派出所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力军,应继续探索从多维度路径协同各方共同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一、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坚持秉承宽严相济的理念

  从目前派出所的办案实践来看,仍然存在将一般性违法上升认定为犯罪的问题,存在办案人员或法制审批人员对某些轻微犯罪入罪把握考虑不够严谨的问题。他们从规避自身责任的角度,在碰到治安、刑事模糊地带的案件时,在案件入口端倾向于呈报刑拘,法制审核也倾向于批刑拘,如果检察院不逮捕,公安也无过错。
  例如,某派出所户籍民警向案件队值班探组移交了一制假证案件:该案嫌疑人两年前为买房需要,从网上购得假户口页一张(嫌疑人假户口页上更改了结婚与否状态,其余信息内容不变)。购得假证后,嫌疑人将假户口页夹在真户口簿之中。后随着房产政策形势变化,该嫌疑人已不需要此假户口页证明买房资格,并凭真实证件材料购得了房产,时间久了也忘记将假户口页从真户口簿中取出。某日,嫌疑人带户口簿前往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发现户口簿中夹有一张假户口页。嫌疑人遂被控制,并被带到派出所案件队处理。案件队民警与法制员经讨论,最后将该案定为刑事犯罪,办理了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也有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况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还有但书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条款将部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于犯罪之外,体现了刑法对轻微行为的宽容。该案件中,嫌疑人购买一张假户口页,从始至终并未使用,到底适用于治安还是刑事,要根据嫌疑人主观态度、客观社会危害、情节轻重与否定夺。故此类案件需要审慎商榷。
  轻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及人员众多,而刑事前科记录对就业、入学、出国等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更加需要精准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来指导派出所办案中的模糊地带——对轻微可能涉及犯罪的处罚应当宽缓,对严重犯罪的手段应当严厉。对一些轻微可能涉及犯罪的模糊地带,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如果可以通过治安处罚来处理,就无需严苛地以刑事处罚来处理。

  二、在关与不关问题上: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派出所办案大多是采取“办案刑拘—预审呈捕—检察院逮捕或不捕”的模式。检察院在预审设立了协同中心,提前介入,各派出所案件队向预审交案时间较以往有所压缩和提前。检察院的提前介入本质上是将审查时间前移到刑拘阶段,提高了程序上的办案效率,也有利于案件“繁简分流”。这是轻罪治理中检察院的角色功能。事实上,公安机关在内部也可以有个提前量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形的轻罪案件,可以进行分类,并考量案件情况,酌定是否需要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
  例如,某派出所接到举报赌博的警情,遂派警前往辖区一城中村查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十余人共两桌在打麻将。经进一步询问核实,了解到人均赌资已超500元,老板王某抽成金额累计达到了开设赌场罪的刑拘标准,民警遂查扣赌资,收缴赌具,固定证据,将相关嫌疑人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系快递公司员工,有固定收入,其妻子在饭店做小工,也有工作。王某辩解称来打麻将的都是城中村里的老乡,主要是为了娱乐。抽成收入是考虑到房租成本,而且在打牌过程中也提供了一些饮料和零食给老乡,没有想到这是开设赌场,表示悔恨。接下来,派出所根据案件情况对王某实施刑拘。经预审呈捕至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予逮捕。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2023年12月联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应当规范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同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当前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以轻罪为主,在各种因素的压力下,办案民警对于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倾向于从严,倾向于能办刑拘就办刑拘,能捕就捕,缺少全面又实际地考察案件性质与社会危害性,未充分了解嫌疑人主观恶意、是否初犯,以及社会职业等情况,一律采取“一关了之、一严到底”的强制手段,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轻罪治理还涉及嫌疑人社会关系功能的修复,需要综合考虑强制措施手段以及侦办方向。

  三、在依法处理和主动管理层面上:积极防治未成年犯罪

  根据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于主观恶性深、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特别是屡教不改的,绝不姑息纵容,坚决依法惩治,确保司法公正。
  派出所对于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未成年违法犯罪,应该毫不犹豫地主动出手。除了依法处置单个案件,还要主动作为,积极防治:一是要串并同类案件,深挖出未成年违法背后的教唆者,联合刑警、网警等警种,集中力量统一收网,集群打击,一网打尽;二是做好特殊学校的对接工作,对于监护人明显放任不管的,不再适合做监护人的,要联合社区、司法等部门更换监护人,力求应送尽送、教育感化。

  四、在办案程序和实质上: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派出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会遇到一部分因纠纷引起的轻罪案件。对这一部分案件,如果只是在程序上一抓了事,只是在法律层面解决了问题,没有深层次化解矛盾,达不到“事心双解”的目的。
  例如,丁某和黄某是居住在城中村一楼的邻居,长期因车位问题有矛盾。一日,丁某开车回到住处,发现其事先用电动自行车占的车位停放了邻居黄某的车,丁某的电动自行车被挪到了他处。丁某遂生怨气,从自家车上拿出扳手对黄某的车进行打砸,造成财物损失1万余元。后黄某报警,丁某由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丁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表示愿意赔偿黄某损失。因有矛盾在先,黄某一开始并未接受。丁某的妻子屡次来派出所寻求帮助,恳求和解。在办案民警及驻所调解员的多次协调下,丁某的妻子对黄某被损车辆进行了赔偿,黄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双方的矛盾得到了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有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当前,派出所在治安案件办理中,会主动调解毁财、殴打他人等案件,提升治安案件结案率。在刑事案件上,派出所倾向于一抓了事,依法按程序走完结案,对于事主赔偿以及其他矛盾化解的关注并不是特别充足。但因纠纷引起的轻罪案件中,嫌疑人认罪认罚,并有悔过态度,这一部分是有可能进行和解的。派出所应当主动作为,探索将调解机制引入刑事和解之中,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审判前,提高刑事和解案件数,提高刑事和解成功率,既解“法结”,又解“心结”,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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