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治安调解需要把握的三个关键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5/1/2 9:37:52
浏览次数:69  

  
  文/韩美山

  治安调解作为具有鲜明基层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是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直接体现和生动实践。派出所作为最早介入各类社会矛盾的先行军,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高质量做好治安调解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理论,更需要在具体事例中具体分析。笔者结合在基层执法一线的工作经历,针对治安调解工作中需要把握好的三个关键问题提出一点建议,以期为各地同行执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进行治安调解的先决条件

  辖区群众张某到王某地里摘西瓜,被王某当场发现后报警。双方在前期沟通后,希望派出所调解处理该案。作为办案民警,是否可以对该案进行调解呢?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逐字逐句分析《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发现能够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换言之,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不符合调解条件。本案系典型的盗窃案件,盗窃案件是不可能因纠纷产生的,因此该案不可以调解结案。在执法实践中,因违法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同理,诈骗、抢夺、哄抢、敲诈勒索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不可调解。

  二、违法情节轻重是能否调解的重要标准

  高某与李某因日常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后李某将自己的儿子小李喊来找高某讨要说法。其间,小李喊来自己的几位好友为自己助阵,在交涉中,小李和一同前来的朋友对高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高某受伤住院。案件受理后,双方私下自行协商完毕,申请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该案。那么,该案符合治安调解的条件吗?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小李伙同好友共同对高某实施殴打行为,客观上构成了结伙殴打他人,而结伙殴打他人是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不符合治安调解的“情节较轻”条件,因此该案不符合调解条件,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外,在判断“情节较轻”时,还得结合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被害人伤势后果、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地点是否特殊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如果将不符合“情节较轻”条件的治安案件予以调解,不但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起到教育作用,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三、固定证据是掌握治安调解主动权的重中之重

  张某与刘某因租赁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将刘某雇用的王某的车辆锁在刘某租赁的院子内,后王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全程录音录像,责令张某立即将第三人王某的车辆放行,并告知其如不放行则涉嫌违法。张某情绪激动,拒不执行。而后,民警通知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当天下午,张某主动打电话表示愿意返还王某的车辆。在该起警情的处置过程中,处警民警依法口头告知张某涉嫌的违法行为,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及时固定张某的违法情节,第一时间为报警人制作询问笔录,为下一步顺利处罚张某打下了坚实基础。
  笔者认为,在执法现场,处警民警要牢固树立“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的执法理念,高效精准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尤其是在处置现场无证人、无监控视频的治安警情时,一定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及时分开询问当事人案发时的详细情况。因为如果在第一现场不能全面取证,后续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很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均不满意。完整的证据是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关键。只有掌握了全面充分的证据,才能牢牢掌握治安案件的调解主动权。
  治安调解是一门需要灵活处理好积极与稳妥辩证关系的艺术,处理得好不仅可以节省基层民警大量时间与精力,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可以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派出所民警要精准把握上述三个关键点,真正掌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

  (作者系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黄河口海岸派出所民警)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