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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轻微罪治理实践 Misdemeanor Governance in New Zealand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5/9/12 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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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承先  金佳雯  朱俊屹

  新西兰实行议会民主制,法律体系源自英国普通法,强调法治和司法独立。其社会秩序整体稳定,犯罪率相较于其他西方国家较低,但轻微犯罪行为仍然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议题。
  在新西兰的刑事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可公诉罪和轻微罪。现行《简易程序治罪法》即是规范此类行为的核心法律,它对轻微罪的界定、执法权力及司法程序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公共管理的有效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执法环境的变化,新西兰政府在轻微罪治理方面不断调整政策、优化执法方式,以应对现代社会的新挑战。

  轻微罪治理的法律基础

  在新西兰,犯罪被分为四类:第一类犯罪是指不判处监禁刑的犯罪;第二类犯罪是指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2年以下监禁刑的犯罪;第三类犯罪是指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为2年或者2年以上监禁刑的犯罪;第四类犯罪是《刑事诉讼法》附件1特别列举的犯罪(一般都是罪行严重或影响很大的犯罪)。轻微罪通常属于第一类或第二类犯罪。
  《简易程序治罪法》对轻微罪的界定采取了列举具体违法行为的方式,而非提供统一的抽象定义。根据行为侵害法益的不同,新西兰《简易程序治罪法》对轻微罪行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共涵盖11个类别,分别是:违反公共秩序罪,侵犯人身或财产罪,喷漆罐相关罪,类同伪造或欺诈罪,官方信息相关罪,恐吓、妨碍及阻挠警察执行公务罪,猥亵罪,游荡及非法侵入罪,类同滋扰罪,侵权罪中搜查、逮捕及管辖权相关规定。该法主要规制社会危害性较低、不需要正式公诉程序即可处理的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安全及道德规范。
  轻微罪的法律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该法避免使用宽泛、模糊的概括性罪名,而是采取条款列举式立法,以确保执法的明确性。例如,第14条规定“持有入室盗窃工具”需满足“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这一条件,避免了警方因嫌疑人持有可疑物品而进行过度执法的情况。这些设定使执法更加精准,也减少了对公民日常活动的不必要干预。
  此外,轻微罪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影响公共利益,且其规范重心逐渐从抽象的“社会秩序”转向具体的“公共干扰”。在2007年的布鲁克诉警方案中,最高法院否定了以“严重违反有序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或足以引起在场理性公众的愤怒或不安”为依据的旧有标准,明确指出应以行为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干扰为裁量基准。

  轻微罪治理机制

  (一)轻微罪治理原则
  新西兰轻微罪治理受到《简易程序治罪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影响,同时受到新西兰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机制的制约。其治理原则概括如下:
  1.遵循比例原则。新西兰的轻微罪治理遵循比例原则,即执法措施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简易程序治罪法》主要规制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行为,因此,执法过程中应避免采取过度干预手段,而应优先考虑罚款、警告或其他非刑罚性措施。轻微罪通常由地方法院审理,程序较为简便,处罚措施相对较轻,一般以罚款为主,仅部分罪行涉及短期监禁,且最多仅6个月。例如,该法第3条规定的“扰乱秩序行为”和第4条规定的“冒犯性行为或语言”均可处以罚款,而非直接判处监禁。这种处罚方式表明,轻微罪的治理核心在于威慑与纠正,而非惩罚性制裁。
  2.强调合法性和程序公正性。根据新西兰最高法院的判例,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程序上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例如,《简易程序治罪法》第39条明确赋予警察在特定情况下无须事先申请逮捕令的权力,以便迅速处理违法行为。然而,这种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限制,警察必须在合理怀疑犯罪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行使逮捕权,并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新西兰权利法案》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又如,在2004年霍普金森诉警方案(Hopkinson v Police)中,法院明确指出,轻微罪的适用不能成为压制和平抗议的工具,而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框架。这表明,尽管警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法院仍然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防止过度执法或歧视性执法。
  3.遵循公共秩序优先原则。《简易程序治罪法》制定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因此,治理行为需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例如在涉及公共场所的轻微犯罪时,警察首要任务是恢复社会秩序,而非单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第5条规定的“非法集会罪”为例,该条款在法律适用中较具弹性,允许警方根据具体情境评估是否需要干预。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带来了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

  (二)轻微罪治理执法程序
  1.初步处置阶段。轻微罪的执法程序通常由警察或其他执法机构启动。当执法人员观察到或接到关于轻微罪行为报告时,即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初步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现场罚款或正式起诉。该阶段强调快速干预,但禁止滥用强制措施。
  实践中,针对轻微罪的调查及证据收集通常也从这一阶段开始。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搜查与监控法》《证据法》的规定。前者规范了执法机构在搜查和监控活动中的权限和程序,确保执法活动在合法框架内进行,防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后者则对证据的可采性、证人资格以及证据的提出和审查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同时,《新西兰权利法案》规定在逮捕时应立即告知当事人被捕原因、保持沉默的权利及获得法律咨询的途径,防止程序瑕疵导致证据被排除。
  2.非正式处理方式。新西兰的司法体系秉持修复性司法理念,鼓励对轻微罪行采用非正式处理方式,以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并促进轻微罪者的改正。在新西兰毛利人聚居区,传统的“家庭会议”“社区司法”等刑事和解方式被用于处理轻微罪行。
  青少年犯罪者也是新西兰修复性司法重点救助的对象之一。该国在1989年《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法》中,引入家庭团体会议模式,也即犯罪者、其家庭、受害者及相关专业人士等到场,共同商讨和解决问题。在大多数案件中,若14至17岁的少年犯被警察逮捕或指控,就可以适用非正式程序。
  3.正式起诉与审判。某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能决定对轻微罪行进行正式起诉。此时,案件将提交地方法院审理。对于这类犯罪,新西兰一般采取成本低、效率高的法官独任制审判方式,省略陪审团审判程序。在量刑方面,法院会根据罪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判处相应的处罚。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罚款、社区服务令或短期监禁。对于轻微犯罪,待期届满后,一般由司法机关自动封存犯罪记录,无须自行申请。
  4.上诉与复审。针对轻微罪行的上诉与复审程序,法律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救济途径。根据新西兰《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若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权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可针对定罪、量刑或其他特定裁决,具体程序因上诉类型而有所不同,旨在确保上诉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同时为被告人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

  (三)轻微罪治理的创新实践
  1.社区参与式治理。20世纪70年代末,警方将“邻里守望”这一犯罪预防理念引入新西兰,并通过制度化设计将多元社区主体嵌入轻微罪治理网络,逐步构建起涵盖政府机构、志愿组织与本土力量的联防联控机制。
  “邻里互助”是在“邻里守望”基础上发起全国性社区主导运动,该组织与新西兰警方、消防应急部门、国防民事部门、红十字会等密切合作。在执法机构协助下,依靠社区居民以及组织的联动,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人、事、物,从而增强社区韧性,降低犯罪率。“新西兰社区巡逻队”是一个由志愿者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拥有超5000名志愿者及170个附属巡逻队。志愿者经过培训,充当警方的“眼睛和耳朵”,在社区中巡逻,报告可疑活动,协助处理紧急事件。“毛利警卫队”在维护毛利社区的秩序、安全以及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参与社区巡逻、处理纠纷等工作。
  2.青少年犯罪管控。青少年轻微犯罪被视为影响新西兰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14年,约43%的青少年犯罪者通过警察青年援助组织的替代措施(如书面道歉、社区服务、赔偿和咨询)得到处理,21%的犯罪者受到正式警告或训诫。这意味着,超过一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被视为轻微犯罪行为,未进入正式司法程序。另外,此类群体常利用“初犯豁免”条款反复实施商店盗窃、毁损公物等轻微犯罪,形成“犯罪——轻罚——再犯罪”的循环。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西兰构建了预防与恢复并重的治理体系。政府推出《青少年犯罪行动计划》(简称YCAP),通过多部门协作和社区参与,减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行动计划”强调通过早期干预及促进社会再融入:一方面,设立警方青少年援助部门、青少年犯罪风险筛查工具,及早识别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辅导与支持。另一方面,推出过渡服务,帮助犯罪青少年获得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防止因缺乏社会支持而重回犯罪道路;同时,设立青少年保释和社区监管计划,鼓励其在社区监管下完成改造,而非直接送入少年监狱,从而降低与其他犯罪分子的接触风险。

  挑战与未来发展

  (一)现行轻微罪治理面临的挑战
  1.新型社会问题的法律滞后性。新西兰《简易程序治罪法》自颁布以来,虽然在传统公共秩序和财产犯罪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法律框架在应对新兴社会问题时逐渐显露出滞后性。该法案仍以传统物理场所为基础,未能适应网络空间的治理需求。数字技术的普及催生了网络犯罪、网络欺凌等新型违法行为,但现行法律对于这类犯罪的界定较为模糊。1981年《简易程序治罪法》主要针对实体空间中的犯罪行为,而对于社交媒体上的骚扰、网络诈骗、恶意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虽然新西兰近年来在《刑法》《隐私法》中有所调整,但在轻微罪层面的立法更新仍然滞后,导致执法机关在应对数字化环境下的犯罪时缺乏有效工具。
  2.轻微罪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争议。由于轻微罪通常涉及社会治安案件,执法人员需要在不同情境下决定是否介入以及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然而,执法标准的灵活性也带来了地区性差异。例如有报道指出,奥克兰地区的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普遍低于10%,部分地区甚至低至7.5%。尽管这一数据表面上反映的是执法成效,但背后也体现出各地警察在案件立案、侦查投入及追责标准上的实际落差。这种落差导致公众对警方的信任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者的侥幸心理。此外,轻微罪还面临社会群体间的执法差异问题。执法人员的个人判断、社会偏见等可能会影响轻微罪的处置措施选择,尤其是对于毛利人等少数族裔最为明显。调查显示,约三分之一的警察更倾向于怀疑毛利人犯罪,近一半的人认为当看到毛利人驾驶“豪车”时,警察更有可能查询车辆登记信息。
  3.轻处罚政策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近年来,新西兰青少年犯罪案件频发,驾车撞店抢劫、汽车盗窃、高速飙车兜风以及明目张胆的商店行窃等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022年7月,新西兰广播电台报道称2017年至2022年间,驾车撞店抢劫案件增加了400%,被捕人员中有76%年龄在18岁以下,警方仅对37%的案件采取了执法行动。还有部分青少年为寻求刺激而实施轻微犯罪,事后往往会逃避警方追捕,甚至故意嘲弄警察,并在社交媒体上直播其犯罪行为。

  (二)轻微罪治理的未来展望
  1.完善法律体系,填补制度漏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式的多样化,新西兰现行法律在治理轻微犯罪时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为此,需对《简易程序治罪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界定新型轻微犯罪的范围和处罚标准。特别是针对网络犯罪、仇恨言论等新兴犯罪行为,应当增设专门条款,以确保法律的前瞻性和有效性。此外,需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修复司法机制,为轻微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少再犯率。
  2.强化执法透明度与公正性。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是公众信任司法体系的基石。为此,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在处理轻微犯罪时遵循统一的标准,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不公正现象。引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提高执法决策的科学性和一致性,减少人为偏见。同时,设立独立的投诉渠道,方便公众对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和反馈,从而提升执法机构的公信力。
  3.优化青少年犯罪治理体系。青少年犯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新西兰在教育体系中增加法治教育的内容,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对于初犯和轻微犯罪的青少年,可采用社区服务、心理辅导等非监禁措施,帮助他们重返正轨。同时,完善家庭、学校和社区的联动机制,共同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犯罪的发生。此外,立法需强化对青少年犯罪分级处置的精细化设计。■
  
  【作者简介】张承先,男,江西余干人,南昌铁路公安局教育训练中心副主任,美国佐治亚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中心特约研究员,江西省刑法学会理事,江西省证据法学会常务理事,2016年被评为“最受欢迎的中央国家机关法治人物”,研究方向: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公安管理、公安教育。
  金佳雯,女,江西南昌人,上海公安学院反恐与警务实战指挥系助教,研究方向: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反恐、公安教育。
  朱俊屹,男,江西南昌人,江西警察学院网络安全学生,研究方向:网络安全。
  (责任编辑: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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