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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谎报案情,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7/8 16: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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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孙晓刚:我是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2011年5月11日下午5时许,李某拨打110报案称其于当日下午3时在我镇东侧虎头山公园游玩时,所骑摩托车被高某抢走。我队立即按照110指令处警,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调取监控等工作,并于第三日晚将李某所指控的作案人高某抓获。但是,高某否认抢劫摩托车,只承认自己开走了李某留在公园的摩托车,且电话通知了李某,要求当面处理李某勾引其妻一事。高某的妻子也证实了高某所言。我队经对李某再次询问,李某承认当日与高某的妻子一起到虎头山公园游玩,后因高某尾随而至,害怕被打而逃离现场,将摩托车遗留在公园,为尽快取回摩托车,又避免与高某见面时遭打,便拨打110报案。请问,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
  
刘警官:李某拨打110,虚构抢劫案件过程、指认作案人员等,主观上不是想达到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而是想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取回自己的摩托车,同时避免与高某见面时被高某殴打,但是李某的行为导致公安机关投入大量警力采取了现场勘查、调查访问、调取监控等本不应该采取的工作措施,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属于谎报案情,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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