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未遂,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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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3/12 15:54:27浏览次数: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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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魏女士:甲男与乙女为男女朋友关系。甲经济收入不高,某日突发奇想, 对乙说:“你假装与丙男发生性关系,我去捉奸,然后找丙要一万块钱。”乙说: “要这么多钱,合适吗?”甲说:“到时候丙还得还价呢,事成之后给你一半。” 乙即同意。次日,乙打电话约丙在乙家中见面。两人正欲发生性关系时,甲破门而入,将丙一顿暴打致轻微伤,并对丙说:“连我的女人你也敢碰!这事儿公了,还是私了?”丙说:“私了。”甲说:“私了,你就看着办吧,回头我再找你。”说完,甲与乙一同离开。丙离开后,觉得不对劲,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当日将甲和乙抓获。甲和乙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但乙表示要钱的事由甲做主,甲表示丙应该明白私了就是给钱了事,给多给少自己都认。请问,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的数额如何认定?本案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预备还是未遂? 刘警官:甲和乙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但在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丙报警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甲只是在预谋时提到了钱数,实施时没有对丙提要多少钱,丙也不知道甲想要多少钱,所以敲诈勒索的数额难以认定。总体上看,甲和乙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甲既是主谋,又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过程中殴打了丙,因此,对甲,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和第49条的规定,择一处罚较重的行为定性,从重处罚;对乙,应当以敲诈勒索定性,从轻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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