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并收取好处费,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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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4/11 15:37:19浏览次数: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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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刘飞:我是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最近,我们查获一起案件,主要案情是:我县妇幼保健所办公室主任赵某在小摊上私自刻制了一枚“某县妇幼保健所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用该章为他人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三次,前两次未收钱,但最后一次向他人收取好处费50元。请问,对赵某的行为,是按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还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此类案件如何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区分? 刘警官:赵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的行为,且在伪造后为他人盖了三次,收取了钱财,已经涉嫌犯罪。如果该县妇幼保健所属于国家机关,则对赵某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县妇幼保健所属于事业单位,则对赵某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还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都是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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