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打带吓逼人写欠条,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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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6/7 15:10:06浏览次数:1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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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罗女士:张某是王某的司机,最近购买了一辆价值11万元的小汽车。王某知道后很诧异,因其非常了解张某的收入情况,觉得他不可能买得起这么贵的小汽车。王某联想到有人说自己的妻子陈某与张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心生一计。一天晚上,王某将张某叫到自己家里,连打带吓后,张某被迫承认购车款中的7万元是陈某给的,且承认与陈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于是,王某和自己的家人一起让张某写了一张45万元的欠条,并让自己的朋友韩某到张某家将其所购汽车、购车手续、身份证等物品扣押,称过完户后再更换为34万元欠条。张某不堪忍受,服毒自杀。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的家人及其朋友韩某是否构成共犯? 刘警官: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办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某对张某连打带吓,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或精神恐惧、畏难,而不得不按照其要求交出汽车等物品,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已涉嫌敲诈勒索罪,而且导致张某服毒自杀,后果严重。王某的家人帮助王某逼迫张某写下欠条,已经构成共犯。如果王某的朋友韩某明知王某的意图,而帮助其扣押张某的物品,则韩某也构成共犯。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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