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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新型警用执法记录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5/8 10:30:56
浏览次数:14519  

  文/刘道前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对警察执法行为标准和搜集证据的要求逐步提高。当今社会,警察在日常执勤、执法过程中难免会遭遇个别公民因不理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侮辱谩骂,有些辱骂也许还可容忍,但它们常常会超过一定界限上升为语言或肢体上的人身攻击。这些人身攻击可能上升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要追究这些人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缺乏人证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往往是最重要的证据。幸运的话,也许刚好有监控录像在附近可以记录肢体方面的动作,但对语言攻击却毫无办法,更何况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总能这么幸运。此时一部轻巧、便携、易于操作的微型摄像机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当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在知道他的行为将被记录的时候,则在发挥取证作用的同时还达到威慑的目的。
  
  一、市场上通用的微型摄像设备

  纵观全球,目前市场上可见的微型摄像设备种类繁多。例如,在冲浪、滑雪、极限自行车或跳伞等运动中被广泛使用的GoPro相机;伪装成圆珠笔、汽车遥控钥匙的微型摄像机;或被设计成子弹头型可安装在眼镜上的微型摄像头等。
  但这些微型摄像机并不适合警察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因为警务工作通常处于复杂纷乱的情况下,使用时很难一直用手拿着摄像机并保证镜头始终对着被摄物。在美国也有警察将微型摄像头固定在墨镜上,这种方式记录下来的证据能否作为公开获得的证据,还有待商榷。同时这种方式影响当事人与警察之间的眼神交流。在我国,一方面公民希望可以在沟通时与警察有眼神的交流。更重要的是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使用隐蔽摄像头拍摄的视听资料在部分案件中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为了预防和打击该类型的违法犯罪活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一种便携式可以公开取证的微型摄像设备。各国警察通常把它称作警用执法记录仪。这种设备由一个微型可佩戴式摄像机和一个液晶显示器组成,通常设计小巧、轻便,简单易操作,并有一定内存空间。

  二、我国的警用执法记录仪

  我国市场上现有的警用执法记录仪品牌很多,但大多存在两点严重缺欠,不利于警察在实际工作中使用。首先,我国的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摄像镜头通常固定在仪器正面,且无法调整其拍摄角度,这就造成警员在取证时常常需要通过调整身体的姿势、方向或用手辅助来进行拍摄,一不留神还可能出现朝天拍、对地照的情况;其次,我国的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液晶显示器通常被设计在仪器的背面,也就是说当仪器被固定在警员身上后,使用者和他人都很难看到拍摄的情况,无法确认需要的证据内容是否被记录下来,只有将仪器取下来回放时才能检查。这种方式一方面非常不利于证据的采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的内容有可能缺乏说服力。
  
  
  ……
  详见本刊2013年5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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