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证明派出所可不可以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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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4/1/7 11:03:49浏览次数: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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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孟长荣 有居民因为家里户口簿拿不出来,到派出所要求开具户籍证明,派出所给不给开?有居民要求派出所开具家中老人的健在证明,派出所给不给开……这就是公安基层派出所里的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数量多且难度大的工作业务──为居民群众开具户籍证明(包括其他相关证明)。 而就是这样一个涉及群众面很广的基层业务,却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规范而具体的指导实施意见,各省市在这项业务上也是各行其政,具体的条款中除了内容不尽相同,甚至有完全相反的实施意见。 笔者无意写一篇怎样开具户籍证明的规范,但由于多年在派出所负责户籍证明工作,并与全国的一些同行常有交流,本着“多跨一步解民忧”的想法,有一些自己的实践和探索之谈,愿意与大家分享。 一、这些证明可不可以开,如果出具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婚姻关系证明:记录曾经的历史 我们先谈一个绝大多数派出所窗口都不会开具的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有些老人或中年人,会因为婚姻证明遗失,或者需要证明前配偶等事项,来派出所开具曾经的婚姻关系证明。遇到这样的情况,民警一般都会拒绝,派出所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婚姻关系证明可到民政局办理。 但我们派出所真的不能或者不可以开具这样的婚姻关系证明吗?答案是可以开具。首先我们得知晓两点:一是有些老年人或者20世纪50年代之类的婚姻关系在民政局是没有资料的,所以民政局无法给他出具证明。二是公安机关登记各项户籍项目,是必须看证明原件的,比如要在户籍上登记配偶姓名,那必须拿结婚证来查验,否则户口内册上永远是未婚。基于这两点,我们翻阅老的户籍内册上,如果有某人的配偶姓名,我们就可以把当年这样的婚姻关系作为历史户籍证明开具出去。 比如,张三现在的配偶是李四,户口簿和结婚证上都是李四的名字,但他30年前的户籍内册上的配偶却是王五,我们今天就可以开具张三在20世纪80年代的婚姻关系是王五,那是他和前妻的婚姻关系证明。 但如果是当前的婚姻关系,即当前的未婚、结婚、离婚这三个项目,是不能单独开具的,只能作为本人户籍资料的一个部分内容提供(并且最好注明是变动项目)。无法单独开具当前婚姻关系证明是因为派出所掌握的只是历史,而不是当下情况,如昨天某人来派出所变更户口内册资料为结婚,过些日子也可能就离婚了,但户口内册资料里却依然记录着“已婚和配偶”;户籍资料上是未婚的,可能已经结婚十年了却没来派出所变更。 …… 详见本刊2014年1期
编辑:现代世界警察----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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