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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乡村的社会治安秩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8/7 9: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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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留守乡村社会治安秩序问题的产生

  据统计,全国农村留守老人数量已近5000万,留守妇女有4700万,留守少年儿童6100万,其数量非常惊人,所以,有不少学者以“留守中国”来称呼这一社会现象。上述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少年儿童的数量在不同的统计数据中会有变化,三者在家庭的层次上虽有重合,但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计和统计,这些人员数量在农村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都是不低的;如果按照东西部或者发达与不发达地区进一步区分,以及根据一些对于劳动力输出量较大的省、市、县的单项调查便会发现,撂荒外出打工导致的乡村留守化情况更加严重。
  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优质资源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包括优质劳动力资源向城市准单向流动的一个结果。并且,农村劳动力的人口迁移是碎片化和个体性的,即城市对于农村人力资源的吸纳存在筛选程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了,老弱妇孺却不得其门而入。并且青壮年劳动力也是暂时性入城,城市只是谋生之地,乡村是最终的归宿和老家。在我国,差异性很大,如地区差别、行业差别、身份差别等,但大的社会格局划分是城乡二元,即城乡差别。这种城乡二元体制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制度性分配体制,它阻碍了城乡资源的平等交换和渠道畅通,最终导致了城乡现实的差别化,造成了城市对于乡村资源的虹吸效应。这一差别表现在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就是,原有的社会治安秩序中的稳定因子被抽离到城市,造成了社会秩序架构的整体松散;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失去管制,对于已经松散的社会治安秩序架构造成了进一步冲击。原有宏观治安秩序的坍塌和破坏性微观因素的暂时性增长都意味着留守乡村秩序的混乱,这种混乱有待于新型乡村治安秩序的重构来加以终结。

  二、留守乡村社会治安秩序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留守乡村治安秩序生产新型的社会易受害群体
  城乡二元体制特别是二元户籍制度下的现代化、城镇化进程,实际是一种城市对于乡村的选择性资源获取,带走了精华,留下了破败。其中,最紧要的是切断或削弱了乡村原有要素之间固有的联系,一旦老幼妇孺失去了庇护,成为了新的乡村治安秩序的易受害群体。
  在“三留守”人员当中,留守妇女是一个核心观察指标。留守妇女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易遭受的社会侵害类型主要有: 一是因邻里纠纷导致的留守妇女被打骂、寻隙滋事的治安案件较多。二是因留守妇女有婚外情感出轨和性出轨行为引发了丈夫( 包括家人) 与婚外情对象的打斗、侮辱以及诽谤案件。三是对留守妇女的性骚扰、猥亵和强奸现象较为严重。四是留守妇女包括留守儿童被拐卖的发案比例大大高于非留守家庭。
  留守少年儿童是乡村社会另一个容易遭受不法分子攻击和侵害的对象。留守儿童除了被拐卖外,还有可能被送到黑砖窑、地下工厂等处强迫劳动,充当童工;进行培训,强迫进行偷窃,或者伤害致残,强迫进行乞讨。2010 年的一项统计显示,留守儿童遭受人身伤害的比率较非留守儿童高13.02 个百分点。
  留守老人的被害状况更加令人忧心。诈骗是当前留守老人受害的主要形式,但由于留守老人明显的违法犯罪防护弱势,其他一些伤害、“两抢一盗”等多发案件也容易选取其作为作案目标。一、留守乡村社会治安秩序问题的产生

  据统计,全国农村留守老人数量已近5000万,留守妇女有4700万,留守少年儿童6100万,其数量非常惊人,所以,有不少学者以“留守中国”来称呼这一社会现象。上述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少年儿童的数量在不同的统计数据中会有变化,三者在家庭的层次上虽有重合,但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计和统计,这些人员数量在农村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都是不低的;如果按照东西部或者发达与不发达地区进一步区分,以及根据一些对于劳动力输出量较大的省、市、县的单项调查便会发现,撂荒外出打工导致的乡村留守化情况更加严重。
  这样一种社会现象,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优质资源向城市的单向流动,包括优质劳动力资源向城市准单向流动的一个结果。并且,农村劳动力的人口迁移是碎片化和个体性的,即城市对于农村人力资源的吸纳存在筛选程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了,老弱妇孺却不得其门而入。并且青壮年劳动力也是暂时性入城,城市只是谋生之地,乡村是最终的归宿和老家。在我国,差异性很大,如地区差别、行业差别、身份差别等,但大的社会格局划分是城乡二元,即城乡差别。这种城乡二元体制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制度性分配体制,它阻碍了城乡资源的平等交换和渠道畅通,最终导致了城乡现实的差别化,造成了城市对于乡村资源的虹吸效应。这一差别表现在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就是,原有的社会治安秩序中的稳定因子被抽离到城市,造成了社会秩序架构的整体松散;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失去管制,对于已经松散的社会治安秩序架构造成了进一步冲击。原有宏观治安秩序的坍塌和破坏性微观因素的暂时性增长都意味着留守乡村秩序的混乱,这种混乱有待于新型乡村治安秩序的重构来加以终结。

  二、留守乡村社会治安秩序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留守乡村治安秩序生产新型的社会易受害群体
  城乡二元体制特别是二元户籍制度下的现代化、城镇化进程,实际是一种城市对于乡村的选择性资源获取,带走了精华,留下了破败。其中,最紧要的是切断或削弱了乡村原有要素之间固有的联系,一旦老幼妇孺失去了庇护,成为了新的乡村治安秩序的易受害群体。
  在“三留守”人员当中,留守妇女是一个核心观察指标。留守妇女在这种社会秩序中易遭受的社会侵害类型主要有: 一是因邻里纠纷导致的留守妇女被打骂、寻隙滋事的治安案件较多。二是因留守妇女有婚外情感出轨和性出轨行为引发了丈夫( 包括家人) 与婚外情对象的打斗、侮辱以及诽谤案件。三是对留守妇女的性骚扰、猥亵和强奸现象较为严重。四是留守妇女包括留守儿童被拐卖的发案比例大大高于非留守家庭。
  留守少年儿童是乡村社会另一个容易遭受不法分子攻击和侵害的对象。留守儿童除了被拐卖外,还有可能被送到黑砖窑、地下工厂等处强迫劳动,充当童工;进行培训,强迫进行偷窃,或者伤害致残,强迫进行乞讨。2010 年的一项统计显示,留守儿童遭受人身伤害的比率较非留守儿童高13.02 个百分点。
  留守老人的被害状况更加令人忧心。诈骗是当前留守老人受害的主要形式,但由于留守老人明显的违法犯罪防护弱势,其他一些伤害、“两抢一盗”等多发案件也容易选取其作为作案目标。
  
  ……
  (摘自《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3  张昱 刘洪广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8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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