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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重重的环保执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8/7 9: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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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接受检查,称执法人员证件有问题,不提供环保资料,大门紧锁,将执法人员扣留超一小时。
  这一恶性阻挠执法事件发生于4月16日上午。环保部第十五督查组在对山东绿杰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对督查组进行阻挠、扣留,直到公安机关到场后,才放督查组离开。
  此次事件并非孤例。
  就在两天前的4月14日,环保部第十二督查组在对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坡头村东西垴工区进行现场检查时,企业拒绝接受检查。
  而4月16日当天,除了济南执法受阻以外,第十九督查组在山东省聊城市也有类似的遭遇。茌平县鑫隆钢材有限公司被发现直排大量生产废水,厂内人员拒不开门接受检查。
  17日,第十五督查组在对山东省济南市洁龙清洗助剂有限公司开展督查时被阻挠检查。第二十八督查组在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永得纺织厂准备进厂时,被厂内人员发现,随即反锁大门,停止生产,拒绝检查。
  更有甚者,第九督查组17日在河北省邢台市现场检查时,执法证被抢夺。
  4月5日,环保部宣布从全国抽调5600名环境执法人员,对京津冀及周边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为期一年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上述阻挠执法事件即发生在这一被称为“国家层面直接组织的最大规模行动”期间。
  据环保部最新通报,截至4月20日,各督查组已完成对28个城市的第一轮督查工作。据统计,自督查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发生拒绝检查、阻碍执法事件共11起,涉及山东省济南等六个地市。
  在4月21日举行的环保部4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坦言,目前中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多发态势,仍没有根本性扭转,企业顶风非法排污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暴力抗法的案例时有发生。与此对应的是,全国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依然相对薄弱,难以承担繁重的执法任务。

  强制力缺失

  “他们不怕我们,这是我们的困境。”谈到环保执法受阻的种种情况,一位不愿具名的省级环保执法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对记者分析指出,济南事件折射出企业的某种错误认知,即自认为采取这种方式不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因此才能够如此“猖狂”。这同时也说明,在过去,环保部门对于企业拒绝检查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威慑。“企业可能认为,相较安装环保设施或者停产,拒绝执法的成本小多了。”
  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指出,“过去我国环境违法成本低,建设项目违法最高罚款20万元,与水电等大型工程几百亿元的投资相比,罚款尚不及一天的设备租金。”
  但他也表示,新《环保法》生效以来,按日计罚等规定,使违法成本有所增加。王灿发以实施按日计罚的重庆市为例,据统计,企业违法行为改正率从过去的4.8%增长到实施按日计罚后的84%。
  新修订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五种新手段。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五类案件共22730件,同比上升93%。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1017件,同比上升42%,罚款8.14亿元,同比增加43%;查封扣押案件共9976件,同比上升138%;限产停产案件共5673件,同比上升83%;移送行政拘留共4041起,同比上升94%;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23件,同比上升20%。
  然而,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认为,不可否认,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保执法得到了加强,但仍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的情况。执法不到位的原因非常复杂。比如,“按日计罚全国才一千多件,但是按照现在污染的情况,我觉得一万多件都不为过”。
  即使有了按日计罚等新增手段,但前述环保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处罚是处罚的事儿,现场执行力是现场执行力的事儿。”
  杨朝飞指出,目前,环保部门的执法强制力依然有限。
  比如,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停止排污,如果企业拒不理会,继续生产,环保部门一般也不敢在现场直接断电,让所有的设备和机器立即停止运行。环保部门虽然可以责令停产,但是据《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在作出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批准通过后,方可对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排污者。
  “因此,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没有现场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需要走程序,程序没完成,不能现场停下来。”
  针对此前发生的济南事件,新华社评论称,如果让企业对执法人员进行阻挠甚至扣留,可能会给不法分子提供更改环保数据、销毁相关证据的时间,从而让环保督查组的现场检查大打折扣。
  这也是一线环保执法人员最大的担忧。
  前述环保执法人员指出,因为缺乏现场执行的强制权,被企业阻碍时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于是企业会利用时间差破坏证据,使取证难度加大。

  执法周期漫长

  河南某县环境监察支队成员王博告诉记者,他对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的理解就是:把案子移交给公安机关和法院。
  某小餐馆违规烧煤,经环保部门多次警告后依然我行我素,在多次警告未果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王博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指出,环保执法落实难,是因为环保部门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权,只能借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程序复杂,周期较长。
  以一般性罚款为例,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以后,违法企业应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如不服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违法企业既没有上诉,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等到法院审查后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算起,往往已经是一年以后。
  有时,法院还会因证据不足或种种原因而拒绝强制执行或无法强制执行。
  瑞安市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中曾举过一个生动的例子,以此说明环保部门执法落实之难。
  潘岱化工园区中的鸿润带业有限公司,属于非法染色行业,2005年生产。发现该公司未批先建直排废水后,马上进入立案程序。立案时间2005年3月22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时间为2005年4月5日,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2005年8月22日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关闭。
  但是该公司无视法律,在一段时间后,擅自启封法院封条恢复生产。后于2006年4月18日、2008年5月28日、2009年9月22日又分别被立案处理,于2010年9月1日受到法院强制关闭并作断电处理。但该厂我行我素,拒不执行停产处理,又自行发电进行生产。市环保局及时又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关闭,于2010年10月18日对生产设备的进出水管路进行了切割,该厂又擅自连接好进出水管路。面对这样一个目无法纪的企业, 2010年10月25日环保局和法院再次强强联手,最终才得以将其关闭。
  
  ……
  (摘自《中国新闻周刊》 2017.17    霍思伊 文)
  
  ……
  详见本刊2017年8期
  
  





编辑:警察文摘----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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