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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打击刑事犯罪一些问题的思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9/12 9: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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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忠洪(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局长) 
  
  随着社会发展,刑事犯罪呈现的组织化、智能化、流窜化、系列化、低龄化、暴力化也更加明显,电信诈骗等远程非接触性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刑事案件“高发低破”现象一直没有改观,传统侦查模式、工作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侦查破案的需要。
  在当前形势下,公安部提出打击犯罪新机制“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这一目标,是检验公安机关战斗力的突出标志,也是人民群众认识公安、评价公安的主要标准。下面,本人就当前打击刑事犯罪中的一些问题思考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刑事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当前刑事犯罪活动总量巨大、种类繁多的态势将持续。从目前刑事犯罪的活动状况看,有五个方面的特点:1.犯罪对象选择不确定化。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设施,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多发,犯罪嫌疑人泄愤于不特定对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引发公众恐慌。电信诈骗等非接触式犯罪以不特定人群为侵害对象,危害面广,危害范围大。2.犯罪动态化。跨区域流窜作案成为常态,大范围、跨区域犯罪不断增多,不同区域间,不同种类间,犯罪交叉融合,近年来抓获的刑事犯罪作案成员中,跨区域犯罪成员占一半以上。3.犯罪职业化。惯犯、累犯作案多、危害大。综合国内外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在抓获的犯罪成员中,惯犯累犯占比不超过20%,但所做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80%以上。地域性职业犯罪群体流窜全国实施犯罪近年来更加凸显。如江西宜春籍入室盗窃流窜犯罪、广东电白“猜猜我是谁”电话诈骗、广西宾阳QQ诈骗、贵州帮攀爬入室等。4.犯罪组织化。团伙作案已经成为侵财案件主要作案形式,90%以上侵财案件都是各类犯罪团伙所为。新型犯罪形成产业链。5.犯罪智能化。出现了技术开锁入室盗窃、利用改号软件实施电信诈骗、利用解码器盗窃车内财物、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卡偷逃路费等一大批新的作案手段。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信息导侦、主动进攻、合成作战,有效遏制应对刑事犯罪新特点、新情况。

  二、当前侦查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各公安机关刑侦工作所取得的成绩非常不易,但是当前“刑事案件高发”和“各级党委政府新要求、群众新期待”给刑侦工作带来的压力也是空前巨大的。在这样的形势和条件下,我们更应该思考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究竟在哪里?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刑侦队伍现状堪忧,难以主动应对打击刑事犯罪发展的需要。主要问题在于:其一,刑侦警力不足。以我局为例,刑侦警力出现大量萎缩,技术人才稀缺,即使每年分配的年轻民警都充实到刑侦队伍,也是“杯水车薪”。而备勤、专项安保、各种检查考核等非刑侦警务的频繁“加塞”,更使得刑侦民警疲于奔命,难以做到主动出击。其二,专业化水平不高,难以主动应对刑事犯罪手段升级变化的需要。由于警力限制,“专人、专职、专业”的理想似乎短时期内很难实现,专业化建设举步维艰。其三,培训力度不够。侦查员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业务知识更新、警务技能提高趋缓,导致打击刑事犯罪能力发展不均衡,尤其是对大要、疑难案件的攻坚能力还很弱,侦查后劲不足,跟不上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需要。
  二是整体作战能力滞后,难以应对大数据时代打击犯罪工作的需要。“侦查工作一盘棋”的“大刑侦”格局是几代刑侦人的梦想,也是现实斗争的迫切需要,但从现实情况看,主要问题在于:其一,侦查职能被部门分割现象较为突出。侦查类警种越设越多,目前,刑事侦查职能分别被治安、网安、经侦、禁毒、国保、环保等多个部门行使,而几乎新成立一个警种就意味着对原有侦查资源、人员、装备的再分配和稀释,这在实际上并不利于破案。其二,刑侦系统平台缺乏整合。长期以来,各地区、各警种从自身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相继建立了多种业务信息系统以及警务信息平台,解决了很多局部的应用问题。但因相对独立,系统间关联太少,数据共享存在较大障碍,导致实际应用功能欠佳。而且,这些大量分散异构的硬件设施、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直接导致了大量信息孤岛,严重影响了整体战斗力。其三,信息应用存在壁垒。大量社会信息资源,因缺乏共享机制,难以得到有效整合,海量信息查询比对难以实现,部分民警信息应用意识较差,传统单一的刑侦工作模式根深蒂固,对信息作战、网上作战等新型专业打击手段运用能力不强。其四,警务协作机制松散。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规范性制度,跨区域警务协作在当前更多的是一种需要式的临时配合,其效果取决于要求方的协调能力和协作方的自觉意识。如果没有刚性约束和责任机制,打击犯罪工作的实战效益将受到严重制约。
  三是基础工作建设薄弱,难以动态管控犯罪不断升级变化的需要。刑侦基础工作是以不变应万变的工作,是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精确打击能力的基础支撑。但目前刑事特情、刑嫌调控、阵地控制这三项刑侦基础工作停滞不前,缺乏创新意识,不能适应新时期刑侦工作需要,更达不到服务实战的实际效能。
  四是法律政策层面偏颇,难以打深打透,隔离犯罪源,回应群众关切。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日益完善,对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个人认为在规范刑侦工作的同时,法律政策层面的偏颇也亟待改进:一是强制措施不强;二是证据要求严苛,积累式打击成效不大;三是案漏人、人漏罪普遍存在。例如,20%的职业犯罪人,是我们刑侦人要打击并且追重刑的重点,但我们的现实情况是,强调宽严相济。惯犯、累犯等职业犯罪人到案后,很短时间内回归社会又会继续作案,对社会造成新的伤害,循环往复,打不胜打,犯罪链条依旧存在,案漏人、人漏罪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应该借鉴“二八定律”,在两次实施严重犯罪之后,对再一次犯罪的罪犯,可采用重罪判决应该适用刑期的“三倍”原则,借鉴美国“三振出局”的刑事政策解决犯罪源的社会隔离问题,对增加犯罪法律成本、减少刑事发案有积极作用。

  三、打击犯罪面临的新机遇

  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民警感受到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因此我们更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破解难题,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应该主动作为,做好以下工作。
  (一)拓展信息源头。信息采集工作在我局虽然已得到初步规范,但还必须强化三个方面工作:一要全面规范现场勘查,落实好“一长四必”机制。在各个基层公安局长高度重视下,所有的刑事案件要现场做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现场勘查是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同时也是困扰我们多年的一个问题,主要是大量的案件现场没有勘查。据统计,全国每年刑事案件600余万起左右,勘查现场的现在不到百分之七十,其中主要是小案的现场没有勘查。有的现场即使勘查了,工作质量也不高,取不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很多现场信息没有及时录入系统、没有及时比对、对侦查破案的支撑明显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现场勘查力量不足,二是机制不健全,三是勘查装备落后,四是技术人员缺乏培训。因此,我们要加大装备投入,加强人员配备,通过教育训练提高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加强机制建设使现场勘查工作做到全覆盖,使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要充分延伸采集触角。要将信息采集纳入业务流程中进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落实源头信息采集的工作要求和岗位职责,特别要收集整合高危人群信息,落实跟踪管控措施,实行积累式打击。三要建立完善信息采集奖惩激励机制。从管理入手,综合运用自动监控、人工抽查等方式,对民警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同时,明确信息采集责任,推行信息采集质量一票否决制度,确保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凡是通过采集源头信息,为破获大要恶性案件做出重要贡献的民警,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充分调动民警采集信息的积极性。对信息采集维护不及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树立正确导向。
  (二)整合资源,强化部门、系统的整合与运行,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一是资源整合,同步上案。整合刑侦、禁毒、网技、科信等八个警种的侦查职能,建立多资源无缝对接、多手段同步上案、多警种合成侦查机制,提升打击破案效能。二是系统集成,合成作战。借助于大数据平台建设,整合专业技术手段,全面应用各种高科技技术,服务于侦查破案等工作。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我分局整合刑侦、信息和刑事技术等部门资源,在黄石率先建成了分局一级的合成作战室,针对大要案件、流窜团伙案件进行专项攻坚,取得了明显效果。今年上半年,刑事打处对象的70%来源于合成作战。我们致力于变“指令性临时合成”为“机制性合成”。完善组织指挥体系,落实勤务功能保障,推行同步上案机制,并针对不同案件类别提炼新型战法,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信息引领作战。建立网上作战模式。通过对公安机关各警种和社会信息资源的整合、分析和研判,实现由“从案到人”向“从案到案”“从人到案”“从物到案”侦查模式的转变,并与传统的侦查模式相互补充,开辟网上研判预警、网上串并案件以及网上摸排、网上查证、网上缉捕、网上控赃等工作机制,从而实现破案打击由单一控制向综合控制转变,由被动出击向主动进攻转变,由粗放经营向精确打击转变。形成丰富多彩的网上作战战法,全面提升刑侦部门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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