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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解中三个不可或缺的意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7/11/10 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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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奋军
  
  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在治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能否坚持正确的思路,关系着案件调解的成败,也考验着民警的办案能力和群众工作的能力。笔者认为,在治安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民警必须具备三种意识,即一份公正意识、一份执法为民意识、一份服务大局意识。具有并做到这三个“一”,办起案件来才能让当事人满意,受到社会认可。

  一、公正意识  
  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公道正派是民警工作的根本要求。公正的核心是依法办案,平等对待案件当事人,“铁肩担道义”。民警作为法律的实践者,肩负着将法律公正、公平、正义的精神理念注入社会的神圣使命。人民群众有困难找警察,是因为他们坚信警察是公正的,人民警察是正义的化身。
  民警进行治安调解的过程,也就是与矛盾双方打交道的过程,促成双方由对立到统一,需要民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矛盾化解。民警作为中立的双方,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最重要的是公正,公正是信任的基础。民警的公正能够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对民警信任了,也就容易接受民警提出的调解方案,纠纷的化解也就变得水到渠成。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作为基层派出所的民警,对于符合治安调解情形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要秉持公正之心进行调解,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案件调解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未查清时不轻易评价双方当事人的对错。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严格按照法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切忌主观臆断,在案件事实不明的状态下对某一方当事人品头论足。第二,公正对待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案件的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人格。第三,严格依照程序办事。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在调查取证、案件调解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该回避的必须回避,该公开的必须公开,该告知的权利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通过程序的公正消解当事人对处理实体问题的疑虑。
  
  ……
  详见本刊2017年11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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