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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行政处罚中面临的诉讼风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8/11/7 9:30:58
浏览次数:3995  

  文·奋军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极大地降低了行政诉讼立案的门槛,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呈较快增长趋势,派出所民警执法环节稍有纰漏,可能就会面临巨大的诉讼风险。民警只有规范执法行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才能直面司法审查的考验。

  一、派出所民警在行政处罚中面临的诉讼风险分析

  治安案件从受理、调查取证、告知到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的风险十分巨大。

  1.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诉讼风险
  一些民警在办案中只注重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忽视办案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就加大了案件的诉讼风险。如《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本法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民警在办案中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超越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事项将会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或无效的法律后果。

  2.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导致的诉讼风险
  按照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要求,无证据即无事实。认定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但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民警是不能认定事实的。以某派出所办理的一起殴打他人案件为例。2017年5月6日,闫某与赵某因地上浇水之事发生争执后互殴。闫某受伤后立即在医院进行救治,经检查面部为皮外伤,赵某案发后半武汉月才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耳膜穿孔。对于闫某的伤情,系赵某引发,证据链完整。而对于赵某的伤情,尽管在案证据、当事人笔录以及证人证言都证明闫某打了赵某的耳光,但赵某的耳膜穿孔的伤情认定为闫某所致就显得证据不足,因为赵某在案发后半个月内没有任何就诊记录,无法排除二次伤害的可能性。某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赵某和闫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后闫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公安机关一审败诉,其原因就在于忽视了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的要求。

  3.案件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诉讼风险
  治安行政案件的定性必须根据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的目的,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执法实务中,片面地主观归责或客观归责都可能会导致案件适用法律的错误。2016年5月13日,何某(女)在某购物广场购物时与店主程某(女)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何某与程某相互推搡的过程中,程某之子柴某(2001年6月20日生,学生)赶到后撕扯何某致何某仰面躺在地上昏迷。被害人何某被送往医院后自述已经怀孕一月有余,后自行流产。2016年7月10日,某公安局以柴某殴打孕妇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柴某处以拘留十日(不执行)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当地公安局一审败诉。之所以败诉就在于对柴某而言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如若适用第二款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为被害人系孕妇的客观情形行为人无法认知,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导致的诉讼风险
  行政行为既要坚持合法原则,也要坚持合理原则。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要结合行为人违法的性质、情节、被害人过错、主观恶性、违法后果等综合考虑,按照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才能体现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体现公平正义。如果轻行为重罚、重行为轻罚、同样行为不同罚,可能就会损坏公平正义的底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难以接受,从而产生行政诉讼的风险。行政诉讼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面临诸多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降低诉讼风险。
  
  ……
  详见本刊2018年11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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