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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3/6 1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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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老铁
  
  编者按:新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于1月1日正式施行,本刊2019年第1期特约公安部法制局孙萍副局长进行了解读。本期我们邀请四位民警从各自的角度谈谈对“程序规定”修改的理解和看法。
  
  在许多专家和民警看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最大的进步是合理简化了程序。但是在笔者的认识中,这部新规章的最大亮点是深刻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办理行政案件是基层公安机关和辖区百姓联系最广泛、接触最直接、沟通最便捷的日常警务活动。在当前利益格局大调整、思想观念大变革、矛盾冲突大爆发的背景下,违法手段智能化、利益诉求多元化、执法环境复杂化已成为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常态。面对纷繁多变的治安态势,常年沿用的治安行政管理思维、方式、手段、效果已明显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与民众的新需求存在不匹配的方面,与平安中国的建设存在不合谐的节拍,亟需变革创新。公安部党委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转化,准确聚焦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果断地作出了《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并于今年元旦起施行。再次修订的《程序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通过执法基本实现维护群众利益更彻底、依法履职更规范、保障公平正义更充分。

  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天下无贼,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自古以来始终是民众对平安盛世的美好向往。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达、经济昌盛,社会治安的晴雨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群中的小偷小摸、街面上的争吵打闹、邻里间的纠葛冲突急剧减少,但是,在这一派祥和宁静的表象下,来自虚拟世界的违法势头甚嚣尘上,敲诈、勒索、欺凌、侵权、贩黄等不法行径层出不穷,民众不堪其扰。面对全时空全领域的网上违法活动,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囿于属地管辖的掣肘,受制于种种不确定性因素,应对非接触性的犯罪新形态常常一筹莫展,导致民众报警难、立案难。针对日渐高发、频发的网络犯罪,《程序规定》明确要求:“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通过完善管辖、受理制度,彻底破除了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难题,并以部门规章严格规范了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程序和接报案网上登记制度,完善了告知程序。由此针对来自网络的不法侵害,民众可以随时随地报警求助,基层公安机关可以实时立案查处。
  每一起行政案件的背后都寄托着不同的期许,或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或关乎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或关乎人民警察的正能量,即便是“三瓜俩枣”式的案情,只因牵扯着自身利益的千丝万缕,当事人总会把如炬的目光聚焦在办案民警的身上。可是,每年数以千万计的行政案件沉甸甸地压在基层民警的肩头。现实存在的警力严重不足,办案民警即使三头六臂也难以突出行政案件的重围。为此,遵照繁简分流的原则,《程序规定》专门增设了“快速办理”的程序,要求对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的行政案件,可以在嫌疑人知情和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简化调查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此举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合法权益受到必要的保护,社会正义得到伸张。
  调解是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一招,是化解利益冲突的灵丹,是修复阶层裂痕的黏合剂,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奇效。旧有的、程式化的、文牍色彩浓厚的调解方式、手段显然与社会的发展有些格格不入,常易招致民众特别是新生代的吐槽和排斥。此次,《程序规定》在更加突出人民调解作用的同时,简化了治安调解的程序,另赋予了调解各方较大的协商自由度,明确当场调解情况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来是被动接受调解的甲方、乙方,现如今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实现事了纷止,使案(事)各方有更实在的获得感。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次执法中感受公平正义
  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公安民警对“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一至理名言的理解尤为深刻与透彻。虽说绝大多数的案件都很轻微,但是公安机关从来也不会因“善小而不为”。通过每一次的具体执法行动,人民警察真实地维护着群众的利益;也因为执法,人民警察坚决地捍卫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民众的眼中,这份弥足珍贵的公平正义,比严冬的阳光还要温暖。
  近年来,一批和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如《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相继面世,进一步扩大了公安行政案件的范围,增加了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程序规定》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了细化,有效地保证了与新颁法律的衔接和顺畅。如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财产冻结措施以及查封、约束措施,对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对涉案财物实施办案与保管相互分离的制度,还对涉案财物的移交、调用、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作出了进一步完善,等等。点点滴滴,一枝一叶总关情。
  疑难复杂案件是行政案件中的“硬骨头”,常因各种客观的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期结案,容易招致部分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无端猜疑,引发缠访和非法聚集,干扰正常执法。对此,《程序规定》作出了分类规定:对因违法嫌疑人不明或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对经充分调查,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新的证据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情与法在执法实务中获得了真正的理解与贯通。

  全面重构新时代警察公共关系
  近年来,网络上常会上演执法相对人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的桥段,其言词之坚硬、表情之坚定、态度之坚决,加之围观者的“煽风点火”,常使民警感到无所适从。如此桥段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极其丰富的社会内涵,既有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也有民警执法理念的内省;既有执法权威的解构,也有主体多元的焦虑;既有现代警务模式的期盼,也有新型警民关系的呼唤。无怪民众的矫情与任性,反倒值得公安机关深刻反思。曾几何时,理念被误解,权威被挑衅,关系被疏离,终于,再次修订的《程序规定》对此类桥段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彻底破除了警民之间的梗阻。其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是此,人民警察证不仅宣示着执法者不容置疑的身份,更有不可动摇的权威。此外还规定:“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容易招致社会诟病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伴随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全面渗透公安工作的各个层面。在办理行政案件全过程中,新媒体不仅是获取、保全电子数据的重要载体,更是配合办案不可或缺的助手。从现实社会到虚拟世界,从网络空间到数据云端,新媒体出神入化,辅佐办案民警去伪存真、探寻真相。“微”侦查、“微”通缉、“微”追逃、“微”防控等微警务全面助力案侦工作。电子签名、电子指纹、电子印章等一系列承载着当今信息技术的前沿手段开始在办理行政案件中运用,必将逐步取代烦琐笨拙的捺印画押的原始方法。《程序规定》还专门增加了使用网络通讯工具送达法律文书和紧急调用证据的规定。新媒体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深度应用,不仅促进了思维、方法、手段、效率的全面变革,更有警务模式的创新、执法理念的升华、警察形象的重塑。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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