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社长致辞 | 出版社简介 | 帮助中心 
      高级搜索
访问群众出版社

如何有效应对“套路贷”犯罪案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9/5/22 9:45:58
浏览次数:3303  

  文/陶遵臣 孙大亮
  
  “套路贷”犯罪案件于2017年前后出现于江苏、浙江、上海等南方经济发达省市,进入2018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也陆续接到遭受“套路贷”侵害的群众报案。根据犯罪传播规律分析,“套路贷”犯罪案件以后很可能逐步蔓延。现在笔者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对“套路贷”犯罪进行初步分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派出所民警的重视,以便更好地应对“套路贷”犯罪案件,同时更好地向群众宣传远离“套路贷”,防止上当受骗。

  一、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笔者查询相关资料,之所以称之为“套路贷”,是因为上海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总结出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套路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中央电视台2018年1月13日播出的《今日说法》“套路”系列节目,首次在中央级媒体曝光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此后媒体便开始用“套路贷”这一称谓来统称此类犯罪。
  不久前山东警方破获一起“套路贷”案件,大致案情是:于某某、齐某以未注册的“齐鲁投资公司”名义从事高利放贷,并招录10余名业务员,以济南长清区常春藤小区为据点,从事违法放贷业务。受害人“咬饵”后,于、齐两人会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阴阳合同、虚假流水,是诈骗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惯用伎俩。他们实施“套路贷”的主要借口就是“你已经违约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以此要挟借款人还钱,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所谓“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这些人就通过言语威胁、发送侮辱短信甚至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伤害被害人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
  “套路贷”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侵吞被害人财产的行为。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在行为目的、手段方法、侵害客体、法律后果上与高利贷不同,比高利贷更复杂,套路更深。
  (一)在行为目的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的目的是为获取高额利息。
  (二)在手段方法上,二者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主动“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则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详见本刊2019年5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站内搜索

关键字
方 式

Copyright 2007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甲一号  邮编:100038    出版社位置地图
出版社电话:010-83905589  010-83903250(兼传真)  购书咨询:010-83901775  010-83903257
E-mail:zbs@cppsup.com   zbs@cppsu.edu.cn
互联网地址:www.cppsup.com.cn  www.phcpps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