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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自杀警情处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0/12/30 9:23:28
浏览次数:10603  
文/崔成有
  
  高空自杀类警情是常见的一种非正常死亡意外事件,也是派出所民警需妥善处置的一类警情。
  【操作规程】
  1.划定现场警戒区,保护现场。对已诱发人群围观、拍照甚至起哄的,要果断隔离现场和强势驱散。
  2.现场走访。向知情人和目击者了解当事人的身份,自杀原因、经过,以及其本人和亲友联系方式等。
  3.网络调查。通过微博等检索自杀者有无在网络中实施过或正在实施自杀直播等行为,如有,要认真关注分析,为选取下一步处置策略提供重要依据。
  4.了解自杀场所的建筑格局、承重、资质等,在危房、危楼中实施高空自杀的,要尽量了解危房、危楼的建筑质量情况,防止施救时坍塌等引发危险。
  5.已经实施自杀行为的,要第一时间检视自杀者的生命体征,及时通知120等赶赴现场救治。
  6.尚未实施具体自杀行为的,要第一时间搜寻棉被、网状物等物品做好救援准备,同时通知消防或应急管理部门。
  7.及时展开现场劝解,包括通过自我介绍建立权威感和信任感、通过了解对方自杀原因为下一步心理沟通打下基础、通过许诺解决问题暂时消除其自杀想法等。
  8.对于持手机自杀且试图直播的自杀者,要通过亲友查找到其手机号码,然后以持续拨打电话的方式与其沟通,以此阻止其直播行为,延缓其自杀进程。
  9.积极稳妥准备施救。认真评估现场情势,对于强行施救危险程度不高的,可一边保持对话吸引、分散当事人的注意力,一边靠近施救。
  10.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按规定提取、封存执法记录仪视频;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要坚决防止围观群众起哄、滋事,防止对自杀者形成刺激,加速其自杀进程。
  2.要善于倾听和通过倾听判断当事人的自杀动机。对于因情感纠纷自杀,其情绪因陈述愈发激动的,要策略性予以打断,打断时的较好方式是自我分享(分享自己类似经历、心路历程)。对于因存在利益诉求而自杀的,可先口头满足其诉求,暂时打消其自杀念头等。
  3.当事人未提出要求亲友到场的,要谨慎联系其亲友到场;明确提出亲友到场的,要认真研判其提出的动机、心理,对有可能形成 “诀别 ”心态、加速其实施自杀行为的,要尽量予以拖延。
  4.决定高空强势救援时,施救人员必须做足保护措施,包括安全带、安全绳等。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应谨慎选择强行救援,防范救援风险。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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