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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侵案件调查的有效性 Effective Investigation of Sexual Assaults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1/5/10 9: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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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田颖
  
  近年来,性侵案件的发生呈增长趋势,引发人们越来越多的担忧。这种担忧体现在媒体对此类事件报道的增加,公众对此也愈发关注。十多年来,美国媒体一直盯着军队中发生的性侵事件,大学校园也被置于聚光灯下。提高性侵案件证据调查的有效性,是警方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警方及执法部门正在利用强大的科技手段,针对性侵受害人和侵害者两方提高性侵案件证据收集的有效性。这样的研究为解决此类情况提供了实际应用价值。它们分别是:采用尊重和同情的方式对待性侵犯受害人;创伤性记忆的本质,向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反应的受害人询问事情经过的具体方法;性侵犯作案的连续性。

  尊重和同情受害人

  在强奸案例中,受害人往往是最重要的证据来源。向受害人询问案情并取证有时甚至是警方仅有的调查途径。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得到了专家学术研究的理论支撑。例如,受害人在相对放松的状态下,在她们信任办案人员,在她们没有感到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或指责的条件下,她们会愿意说出更多细节。美国和瑞典的研究人员所做的类似研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感觉受到办案人员尊重和同情的受害人吐露的过程细节更多,隐藏得更少。
  以下是一段美国研究者提供的受害人向他们讲述的接受警方询问时的感受。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她们在感觉安全的时候会讲出更多细节。
  受害人:他们说了很多安慰我的话,用词很小心。你知道,我刚刚被性侵,警察出现在我面前。他们安慰我,我慢慢平静了下来……他们让我感到了安全。他们没有扔给我一大堆问题要我回答。他们和我说话,确定我没事,让我的内心里感受到了温暖。
  研究人员:因为没有被一堆冷冰冰的问题轰炸,所以你觉得和他们在一起很安全?
  受害人:是的。他们没有直接在现场问我这问我那。他们给了我时间和空间调整情绪。
  研究人员:你觉得警察这样做对你来说很重要吗?
  受害人:是的,非常重要。首先,一个刚刚遭受了性侵的女人,不想再被强迫,哪怕是被要求回答警方的问题。她在刚刚经历了那样可怕的遭遇后,精神状态是非正常的。她需要一个细心的人、一个和她说话时注意用词的人,走近她,安慰她。她不认识这位接警的警察,此时她不信任任何人。
  一名经验丰富的瑞典警官对178名性侵受害人进行了研究。她们所陈述的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受到的对待是不一样的。有的受害人感觉办案人员很有人情味,而有些受害人感到自己再一次处在了被支配的地位。统计分析显示,在被支配的调查下接受了问询的受害人所提供的细节信息缺失较多;而受到人道关怀的受害人更愿意配合,提供的信息更多。
  研究还显示,警察对待受害人的态度和问询能力是密切相关的。接受“强奸神话”(强奸神话是一种关于强奸行为、强奸受害者和强奸犯责任划定的错误观念和定性观念,这种观念中强奸行为被视为受害者的过错,从而减轻了强奸犯的责任)观念的警官在问询能力上得分很低。
  研究强奸犯罪幸存者心理需求的美国专家瑞贝卡·坎贝尔博士研究发现,当受害人被问到在遭受性侵时她们是否有过抵抗以及她们是如何遇到案犯的,她们非常不愿意回答。当然,这样的问题是有必要问的,但是问这些问题的时间、怎样问、如何措词、是否以同情的态度问等都至关重要。
  在人们认为的警察所需要具备的素质中,同情与共情并不是最重要的。绝大多数警察没有接受过与受害人共情的训练。警察院校的教学大纲中设定的课程包括法律法规、交通执法、射击、擒拿技术、高速驾驶技术、讯问笔录技术等,但大多不涉及以同情和共情的态度对待受害人,尤其是性侵受害人。事实上,大多数执法人员以及公众,对报告遭受了性侵的人都持有一定程度上的怀疑。现在,执法部门已经开始认识到这是对性侵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瑞贝卡·坎贝尔博士认为,受害人与警方的第一次接触非常重要,它将为整个案件调查定下基调。研究表明,当受害人感觉到办案人员对她们/他们采取了冷漠的态度,未能给予她们/他们合适的安慰和帮助;责怪她们/他们,或者她们/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记忆描述未被采信时,创伤会加剧,她们/他们会感到崩溃。在美国,受害人报案后,一些人的生物样本并没有被及时检验。受害人在获知这个情况后非常沮丧。坎贝尔在对二次伤害的研究发现,在受到冷漠对待后,80%的受害人不愿再寻求警方的帮助,她们/他们感到自责、沮丧和焦虑。即便是之后她们/他们的生物样本已经检测完成,她们/他们也不愿意再次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办案人员要注意:不可以把受害人当作是自己被性侵过程的目击证人。她们不是目击了犯罪过程,她们是经历了整个过程。在执法实践中,这种思维方式是对受害人共情和同情的前提。这样做可以使受害人更愿意为办案人员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这并不妨碍办案人员保持中立、无偏见的立场,而只会使他们的工作更有效。为了不让性侵嫌疑人最后被免于起诉,警方需要搜集到尽可能多的细节证据。

  创伤、记忆在询问受害人时的影响

  人类的大脑是一个神奇的器官,一个无可比拟的学习机器。人这个物种之所以能够幸存下来得益于大脑能够通过五个感官不断地对周围环境中暗藏的危险时刻保持警惕。当感知到危险或可能的危险即将来临时,肾上腺素被注入血液,身体做好逃到安全地方的准备。被性侵时大脑负责理智思考的部分受到了恐惧的压力,让大脑的“前额叶皮层”(负责理智思考)无法正常运转。
  强奸受害人受到了严重创伤,因此她们的额叶功能不仅仅会在被强奸之后立刻发生改变,而且会在事发后几周、几个月接受询问时发生改变。当受害人再次回想整个被侵害的过程时,她们的大脑功能很可能也会发生变化。
  大脑中的海马体拥有长时间记忆的存储转换和定向等功能,承担记忆处理储存和空间信息处理功能。在受到性侵时,突如其来的创伤改变了海马体的运转,严重干扰了它的空间记忆和信息处理功能。但是创伤性记忆往往非常的逼真,由不连贯的片段构成。这些不连贯的片段往往与感官密切相连,也就是说受害人很可能会在大脑中留下强烈的视觉图像、声音和味道的记忆。
  创伤给大脑加工信息造成的这些重大改变意味着办案人员通常的提问方式往往会在性侵犯受害人这里产生相反的作用。要求一位被强奸的受害人描述刚刚发生了什么,然后还要“从头开始”会无意间把受害人推向追述她们并不确定的过程。假定强奸受害人能够回忆起外围细节,但是有些物品的摆放位置很可能是错位的。办案人员想要得到的是受害人支离破碎、互不相连的信息点吗?
  如何帮助受害人说出完整的案发过程呢?美国陆军犯罪调查科前特别探员罗素·斯坦德研究出法医经验性创伤问询技术(FETI)。这个问询技术尝试解决受害人在创伤后神经产生的变化以及可能导致办案人员问询结果有效性不高,并且二次伤害受害人等相关问题。这项技术借鉴了突发事件应激反应报告、儿童记忆研究在司法调查中的应用、创伤和记忆的神经科学以及临床心理治疗最佳实践等。现在美国军方和民事调查人员、受害者辩护律师、精神科护理人员等正在接受这个技术的培训。
  法医经验性创伤问询技术(FETI)的关键在于,询问要从承认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情感痛苦、艰难处境开始。先与受害人产生共情和同情之后再问她是否能够说说她经历了什么。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能够”和“经历”。“能够”这个词可以缓解一些受害人觉得必须准确地、有条理地描述案发经过、有义务向警方说出全部细节的压力。在这种心理压力下,她们会试着揣测哪些细节会对案件的调查起到关键作用。要受害人讲述她们的“经历”而不是要求她们回答“发生了什么”,会使她们比较自然地讲出整个过程中自己在身体和情感方面经历了什么,包括她们在被性侵犯前、过程中以及之后的感受。
  警方在调查性侵害案件时往往遇到证据链有漏洞、证据不连贯、周边细节不足等问题。利用法医经验性创伤问询技术(FETI)进行问询时关注的焦点是受害人感官方面的经历,与创伤和记忆神经科学的关注点一致。以这种方式进行问询时,受害人能够给出比传统的“谁、什么、为什么、什么时间、在哪里、如何”的问话方式多很多的细节信息。
  接受了这种问询技术培训的办案人员表示他们能够进入受害人的内心。当受害人感觉到有人在倾听她说话时,她的绝望感减少了,与办案人员的合作和参与度增加了。

  怎样告知受害人检验结果

  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对性侵犯罪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们发现通知受害人警方在调查中又找到了新的证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会引发受害人产生复杂的心理问题,也会引发法律问题。因为她们/他们不愿再想起那一段痛苦的经历,不想再参与案件的调查。这对于她们/他们身体和心理的康复没有好处。
  每个办案人员都知道受害人的合作和配合对成功侦破案件,最终将罪犯送进监狱是多么的重要。在与受害人沟通的过程中运用“以受害人为中心”和“关注受害人所受创伤”的做法能够提高受害人的合作愿望。
  “以受害人为中心”的方法指案件调查中所做的任何决定都要以受害人的康复和参与意愿为出发点。不仅仅是办案人员,受害者的辩护律师,所有刑事司法人员都要以受害人的选择、权利、需求、安全和健康幸福为先。
  “关注受害人所受创伤”的做法指让办案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了解创伤对受害人健康和精神状态造成的影响,为她们/他们身心的恢复提供物质的和心理的支持,提高她们/他们自我恢复的能力。
  美国底特律和休斯敦警方集中多学科调查人员:办案警察、犯罪实验室分析员、公诉人、受害人服务提供者和社会科学研究者,收集了以前没有成功结案的性侵案件,借鉴坎贝尔博士有关创伤进行过程中对大脑影响的研究成果,在美国国家司法学会的支持下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
  底特律和休斯敦两支研究团队创建了以“受害人为中心”和“关注受害人所受创伤”的模式,使办案人员在告知受害人最新调查发现时尽可能减轻对她们/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底特律研究团队设计了以下问题:
  应该什么时候通知受害人调查发现?
  谁应该最先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如何联系?
  在第一次联系中应该告知受害人哪些方面的调查信息?
  第一次联系后会出现什么情况?
  负责告知受害人调查信息的警员应该接受哪些培训?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告知调查信息的过程是否应该标准化,还是就案论案,或者二者结合?
  研究团队抽取了一些法医比对DNA检验结果的案例。他们分两个步骤通知了受害人。
  1.公诉人电话联系受害人,向她/他
  · 解释当初报案后没有进行的生物检验现在已经完成。
  · 表达歉意。
  · 表达希望之后再次会面,调查案情。
  2.办案人员与受害人及他/她的辩护律师见面
  · 提供更多细节。
  · 讨论受害人可以有的选择。
  · 帮助受害人联系社区服务。
  底特律研究团队所创立的模式的另一个要点是,由法律界人士(公诉人)与受害人进行第一次接触,而不是警方人员。这样做可以尽可能减轻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休斯敦的多学科研究团队采取的是建立焦点小组和单独采访的方法,与受害人和受害人辩护律师、社区维护公民权益的律师、社区个人权益咨询顾问、实验室检查员商谈,目的是确定两个问题:(1)如果案件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不再继续推进的话,是否要告知受害人DNA检测结果;(2)通知受害人最新调查结果时应该考虑哪些特殊因素。
  研究团队的每个成员,包括接受面谈的受害人,对于是否应该告知或被告知案件调查的最新情况心情都比较复杂。最终他们决定,每名受害人都有权知道她/他的案子的进展情况。
  休斯敦研究团队研究的另一个重点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他们发现,受害人对案件最新发现信息的反应和应对方式因所处的修复阶段、应对能力以及生活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不是每位受害人都愿意在事发多年后再次回想曾经受到的羞辱和伤害。
  经过权衡和评估了大量的数据后,休斯敦研究团队建议如下做法:
  · 执法者不要凭空假定受害人愿意或不愿意被告知最新案件调查信息。
  · 受害人应该享有选择是否被告知的权利。
  · 当明确案件调查有继续推进的可能时要告知受害人。
  · 告知机制要灵活、人性化、以受害人的选择为先。
  休斯敦团队只有在经过综合DNA信息系统进行DNA比对后确定目标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尚未截止或者已经截止,而该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性侵犯案件中受审时,休斯敦警察局才会联系受害人。而在其他情况下,比如DNA信息系统没有确定嫌疑人,休斯敦警察局不会联系受害人,除非受害人主动联系警方。
  向受害人告知生物样本检验结果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运用“以受害人为中心”和“关注受害人所受创伤”的做法,能够让受害人感受到被尊重,有安全感,减轻对她们/他们的二次伤害。

  性侵犯连续性

  有关性侵犯的动机、性侵犯嫌疑人性格特点和行为的研究已经进行了数十年。在诸多研究结果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性侵犯嫌疑人往往是连续作案。
  大多数性侵案件中都是受害人报案,然后警方介入调查,得到充分证据后起诉犯罪嫌疑人。但是,如果受害人是儿童的话,案件就需要从其他的层面进行调查,如询问其他接触过该嫌疑人的人,被其侵害过的其他儿童。因为性侵儿童的嫌疑人在瞄准目标之前往往是经过了一番观察的。而且他们在第一次作案后往往会逃脱,然后再去找下一个侵害目标。
  大量证据表明,性侵成年人的成年施暴者中连续作案的比例极高。有美国研究人员调查后发现,90%的强奸和强奸未遂的案犯是性侵惯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研究者发现,被判定实施过1~2次性侵犯罪的罪犯在被逮捕前都曾实施过多次犯罪。这些一生中多次犯案的性侵惯犯都有性侵癖记录。同样,相当多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者,对儿童有着特殊的性癖好,在首次犯罪之后还有多次重复性犯罪的记录,具有成瘾性,社会危害极大。这类罪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大多在日常生活中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和正常人无异,不易引起人们的察觉。
  针对性侵犯有作案连续性的特点,为保护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免受其侵害,美国专门通过立法,建立了信息登记制度。不仅要求性侵儿童者的个人信息被强制登记,而且还必须随时保持更新状态。严格的信息登记制度为性侵害儿童的罪犯打上了终身烙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美国各州性侵儿童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古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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