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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案(事)件的处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1/10/14 1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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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陈洪喜
  
  山东省新泰市某镇甲、乙两村有部分土地相邻,其中有一块十几亩的土地权属不清。甲村村委会将此争议地块承包给了一户村民。该村民在今年3月一天上午准备耕种时,遭到乙村干部及部分村民的强烈反对。双方各召集村民百余人,准备武力解决土地争议。混战造成个别村民受伤。派出所民警接报处置后,经法医鉴定,个别村民受轻微伤,随即立为治安案件查处。双方互相要求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并要求公安机关一并解决该地块的权属争议。
  处置过程
  案发后,办案民警就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分歧观点。
  一是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系治安案件,双方互致对方轻微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给予双方直接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涉及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直接告知双方通过有权处理土地争议的机关处理,若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公安机关处理结案快。
  二是该案系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的群体性案(事)件,为更好地化解矛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先进行劝阻制止,并进行“热查冷处”,以稳住局势,防止群体纠纷引发大的不良后果,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召集双方村干部及村民代表沟通,对其讲明政策和法律规定,说明聚众械斗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调解不成再予以治安处罚,土地争议告知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处理。这样解决有利于化解矛盾,缓和紧张关系,防止发生次生群体性意外问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关于引发本案的起因问题:该地块土地权属争议系历史形成,原因复杂。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解决途径。土地争议有如下特征:1.争议主体的多样性、争议客体的特定性;2.争议大多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3.处理方法上,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决条件;4.此类争议若处理不及时易引发群体性案(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争议可以进行调解处理。根据此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并不是处理土地争议的主管机关,该土地争议依法应由县、乡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此规定公安机关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可以给予治安处罚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同时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注:此处的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进行的调解,不包括土地争议的调解,土地争议的调解由县乡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该案系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群体性案(事)件,本着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立法本意,考虑到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应对该案先进行劝阻制止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县乡人民政府土地主管机关调查处理;对调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后该案以联合调解方式结案。办案民警会同镇土地主管部门及镇矛调中心工作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联合调解。因争议地块历史久远,相关地籍资料缺乏,相关证据难以取得,故调解时商议将争议地块进行了平均分割,一分为二,由两个村各占一半。双方达成了《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到县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了土地权属登记证书。办案民警同时对各方持械斗殴、互致对方轻微伤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说明了若调解不成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令双方互相向对方承认了错误,并保证今后遇到此类纠纷应理性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
  详见本刊2021年8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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