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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处警工作中应当具备的“证据思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2/8/29 13: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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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晓杰 杨小卫
  
  接处警工作是派出所及时发现、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的首要环节,也是派出所执法公正、服务人民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接处警工作面临的情况越来越复杂,规范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民警不断提高工作技巧,不断丰富工作思维。这里,笔者就接处警工作中应具备的“证据思维”加以简单论述。

  一、在接处警工作中要有“及时收集证据”的思维

  负责接处警工作的民警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直面矛盾的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其所了解到的、所认识到的事实不一定是客观事实。一些表面上的家长里短、民生小案,如果民警简单处置、草草收兵,便很可能导致小事变大、大事拖炸,而此时却因为证据灭失、无法找到证人等原因导致补救工作难度加大。例如,在某案例中,民警到达现场后通过简单了解,认为是一起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民警在未对周边证人信息进行登记,未对受害人是否身体不适进行当场问询的情况下就组织调解予以结案。两天后,受害人持病历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置行为人,民警分析该病历所记载伤情应该能鉴定为轻伤以上,但因为已丧失证据固定的最佳时间,导致案件调查困难重重。
  客观地讲,在接处警时,民警遇到的群众在生活经验、法律知识、道德水准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小差异的。这就要求民警时刻树立“证据思维”,再小的案件也应该收集相应的证据,防止变故发生。民警在到达现场后要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一是此时当事人很少有欺骗民警的思想,或者说即使说谎了也容易漏洞百出,经不起逻辑推敲。二是一些证据具有时效性,如果民警没有及时固定,后期补充会非常困难。例如现场勘验,又比如临时路过的目击者等。在某案例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受害人腿部受伤,民警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简单的问询,其肩部的执法记录仪记录了全过程。受害人当时描述致伤原因为其堵住门口不让行为人离开,行为人强行离开时,受害人拉扯行为人时被带倒所致。民警后期调查时,受害人却又一口咬定是行为人推倒所致,推倒的细节都描述得清清楚楚。而该案当时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只有行为人和受害人相互之间的指责,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还原案件现场,即俗称的一比一证据情形。民警拿出录像,受害人虽然对当时的说法不予认可,但由于该份证据及时客观,为民警定性该案不属于故意伤害提供了有力支持。实践证明,如果开展接处警工作时就能保持及时收集证据的思维,发现、收集到的证据就越丰富、扎实、客观。

  二、在接处警工作中要有“客观收集证据”的思维

  在接处警工作时,要对现场的情况有着自己的判断,要对行为进行初步定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固定证据,确保关键证据客观固定到位。例如,两个民警处理一起纠纷时,一方当事人主诉对方对其进行了殴打,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存在殴打事实。民警观察双方当事人体表完好,无殴打痕迹,分析该案取证难度较大。民警立即将周边潜在证人的信息予以登记。在后期的调查过程中,民警逐一走访上述证人,甚至大量走访附近楼宇住户,证人和住户均表示未发生过殴打的情况。证据确凿,纠纷处理起来自然迎刃而解。
  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是案件办理质量的基石。客观地收集证据就是按照事情的真实情况来收集证据,不能用主观猜想来推测客观事实,更不能唯口供论。有些办案民警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特别是侦查多人违法的案件时,此类情况尤为突出。例如,民警处警时,发现系两方多人之间的殴斗行为,传唤至所内后,往往因为警力、思维等方面的原因,只对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重点核查,对作用不突出的参与人员行为只注重本人的陈述,忽视了对其他证据的印证,便容易留下执法隐患。

  ……
  详见本刊2022年7期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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