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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警察组织 Police Forces of ASEAN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3/5/30 1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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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钢

  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的简称,是集合东南亚区域国家的一个政府性国际组织,于1967年8月8日在曼谷成立,总部位于雅加达。
  1981年10月21日至23日东盟国家警察机构首长在马尼拉举行正式会议,一起讨论执法和遏制犯罪事项,并提出“我们一起保护这个地区的安全”的宗旨,明确以“提高警察专业水平、通过更紧密的联系和创造性的警务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为己任。这次大会成为“东盟警察组织”首次会议。
  成为东盟警察组织成员国的基本要求是,该国首先是东盟成员、加入申请须提交会议讨论批准。最初成员国是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后来,文莱皇家警察(1984年)、越南国家警察(1996年)、老挝和缅甸警察(1998年)、柬埔寨国家警察(2000年)相继参加会议。由此,十国警察机构组成“东盟警察组织”,秘书处位于马来西亚吉隆坡国民路33号国民银行双子大厦2号楼13层。

  组织结构
   
  执委会
  东盟警察组织执委会由出席年会的代表团副团长组成。执委会每年在年会召开之前召开委员会会议。
  秘书长向执委会提交关于组织活动的报告,其中包括财务状况、工程采购、用品和服务以及合同控制和管理等问题。
  执委会在闭幕大会上向出席会议的各代表团提供一份关于秘书处活动的简要报告。

  常设秘书处
  东盟警察组织秘书处采用轮换制,各成员国轮流主办东盟警察组织会议,并自动承担本年度的秘书处职责。
  在巴厘岛举行第25届年会期间,东盟警察组织签署了第25份联合公报,宣布建立常设秘书处。秘书处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管理,由一名秘书长领导,2名秘书协助其工作;秘书长任期2年,秘书任期2~3年。
  秘书处负责协调和规范东盟国家警察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机制,建立和维持成员之间的互动渠道,促进其互助与合作,加强打击跨国犯罪的区域合作。其职能为制订和实施工作计划,有效落实年会联合公报中通过的所有决议;推动和协调跨国情报和信息共享交流合作;促进和协调涉及刑事调查的联合行动和活动,建立和维护东盟警察组织情报系统数据库、培训、能力建设、科学调查工具的研发、技术支持和司法鉴定;筹办年度会议;每季度提出活动计划、方案及落实的建议;拟备有关活动及开支的年度报告,在年度会议即将召开之际提交执委会,并分发给所有成员;保管组织会议文件和记录。
  2009年在河内举行的第29届东盟警察组织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秘书处的职权范围,并决定吉隆坡为秘书处的永久驻地,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展全面运作。
  秘书长在东盟警察组织会议按字母顺序轮流提名后任命,由具有准将以上警衔或同等衔级的高级警官担任。秘书长由警务处长、计划和项目处长协助工作(处长由警察上校及以上职级或同等职级的高级警务人员担任)。现任秘书长是马来西亚籍佐林敦警察准将(2022年-现在)。

  警徽

  东盟警察组织警徽(文中简称“警徽”)于1983年11月16日至19日在雅加达第三届东盟警察组织会议期间创建并批准使用(原来柱子底部的5个台阶代表当时的五个成员国)。其中:盾牌,象征社区保护;旗帜,系东盟十国国旗;黄色,代表忠诚;稻穗和棉花,寓意繁荣昌盛;立柱上方的三个台阶,指代警方座右铭——打击犯罪、热爱人类、帮助失足者;柱子下方的十个台阶,标志东盟十国;黑色边框,表明坚定的决心。

  警旗

  东盟警察组织旗帜(文中简称“警旗”)是东盟国家警察机构在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区域合作的象征,代表一个强力、坚定、诚实和防护性的东盟国家警察组织,颜色集黑、白、蓝、黄和棕色为一体——黑色代表坚定决心,黄色代表诚实正直,蓝色代表和平与稳定,白色代表纯洁,棕色象征繁荣昌盛。警旗的尊严不可侮辱。警旗如已破旧、撕裂或磨损,不得悬挂(摆放),并应妥善处理。
  警旗有3个版本,即户外旗、室内旗和桌旗。所有版本的图案和规格是一样的,仅尺寸和材料的指标有所不同。
  警旗的使用、悬挂应符合各国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以下要求:①警旗在东盟警察组织主办的年会、会议和课程上以及秘书处悬挂;②在东盟警察组织年会、会议和课程上,如果对话伙伴出席,其旗帜可以与警旗一起悬挂;③对话伙伴在与东盟警察组织合作举办活动时,可将本国国旗和其他成员国国旗与警旗同时悬挂。
  国际组织和非东盟警察组织成员国向东盟警察组织发出邀请,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举办的活动时,可悬挂警旗。
  降半旗的规定:①在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期间,东盟警察组织秘书处大楼降半旗致哀,在特殊情况下,包括在东盟成员国发生自然灾害时,经所有成员国批准,也可以降半旗;②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在各自国家以及哀悼期间降半旗。
  1.户外杆旗。
  警旗与成员国国旗并列时的位置。警旗与东盟成员国国旗按字母顺序排成一排,从最左边的文莱开始,警旗始终在越南国旗之后的最右边悬挂。
  警旗与成员国和对话伙伴旗帜并列时的位置。警旗与东盟成员国国旗按字母顺序排成一排,从最左边的文莱开始,警旗始终在最右边,即越南国旗之后,然后依次是对话伙伴旗帜和国际组织旗(按字母顺序排列)。
  2. 室内杆旗。
  警旗与成员国国旗并列时的位置。警旗与成员国国旗按字母顺序一起悬挂,从最左边的文莱开始,最右边是警旗,即在越南国旗之后。
  警旗与两侧各成员国国旗并列时的位置。警旗与成员国旗帜按字母顺序在左右两侧悬挂,左侧从文莱至马来西亚国旗,右侧从缅甸国旗开始,以警旗结束。
  室内不悬挂对话伙伴旗帜。
  3. 桌旗。
  警旗放置在秘书处名牌的左侧,其他非东盟会议成员国和/或国际组织的旗帜也按照同样的方式摆放。

  联络员

  东盟警察组织各方认为有必要任命东盟警察组织各成员国和对话伙伴的联络员作为成员国、对话伙伴和秘书处之间的重要协调人。

  选择
  成员国和对话伙伴指定一名或多名警官/文职人员作为其与秘书处的联络员,即在东盟成员国/对话伙伴与秘书处之间充当协调人。这些联络员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或在联络员年度会议上报告会议决议的所有执行情况或手头的问题,并作为由各成员国警察首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机构/组织授权的人员为对话伙伴提供信息。
  根据规定,在成员国警务部门工作的高级警官/文职人员或在对话伙伴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工作的高级警官/文职人员中选择并任命联络员。最好是不低于警察中校(或同等职级)的高级警务人员,或具有领导和管理经验的高级文职人员;具有良好的英语书面和口头沟通能力,并且精通信息技术;能够及时传递信息和回复查询;对东盟警察组织相关的共同利益有良好的了解。

  程序
  联络员由各成员国警察部门首长或对话伙伴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组织负责人以书面形式任命。联络员的任期由东盟警察组织警察首长、各部门/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联络员更换遵从相关程序。
  职能
  1.通过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通信方式,就任何需要东盟警察组织警察首长及时批准的问题,作为其各自国家与东盟警察组织其他成员国/对话伙伴之间的信息纽带。
  2.接受秘书处的所有沟通事宜,并及时采取行动。
  3.与东盟警察组织会议上讨论的每个指定犯罪主题/问题的负责人联系,处置非法贩运毒品、恐怖主义、武器走私、人口贩运、海事诈骗、野生动物犯罪、商业犯罪、银行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网络犯罪、旅行证件伪造、跨国诈骗、东盟警察组织电子数据库系统进展、刑事事项互助、东盟各国警务人员交流和培训项目以及联合公报约定的其他事项。
  4.作为各成员国/对话伙伴的代表出席东盟警察组织联络员年度会议。
  5.报告在以往东盟警察组织会议上生成和发布的所有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在年会召开前两个月向秘书处提交最新报告。
  6.随机与其他成员国/对话伙伴与秘书处进行合作、交换意见,并代表各自的成员国/对话伙伴获得和表达决定。

  接受捐款和赞助
  (于2015年8月3日至 7日在雅加达举行的第35届东盟警察组织年会批准)

  目前,东盟警察组织财政上主要依靠成员国的捐助,但有时无法满足预期需求。例如,为实现其预期愿景,东盟警察组织有必要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但这需要资金。由此,东盟警察组织原则上同意接受捐款和赞助,但须遵守接受捐赠和赞助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依据规定,资源来自东盟警察组织会议商定的成员国财政捐助,以及东盟警察组织会议批准的礼物、遗赠、补贴、赠款和其他资金,或以协商一致方式经由所有东盟警察首长批准的资源。接受以传阅方式进行的赞助(礼物、遗赠、津贴、赠款及其他资源),须获得警察首长们的批准,并制订如何接受赞助的指南。由秘书处负责制订指南,以方便决定接受赞助的程序。

  定义
  1.捐赠。包括东盟警察组织收到的所有补贴、赠款、礼物和遗赠——货币或实物。
  2.补贴。为实现东盟警察组织的目标和宗旨而提供的货币或实物形式的支持。
  3.赠款。政府或其他组织为某一特定目的而提供的钱款。
  4.礼物。无偿给予东盟警察组织的物品或赞助。
  5.遗赠。根据遗嘱赋与东盟的财产。
  6.赞助。赞助可以现金、财产、服务或任何其他利益形式提供。

  原则
  1.只接受合法、正当和有信誉来源的捐赠和赞助。
  2.捐赠和赞助应用于符合东盟警察组织目标和职能的预定用途。
  3.捐赠和赞助不得来自有投标合作的个人或公司。
  4.不得从捐赠和赞助中获得个人利益。
  5.捐助者/赞助者与组织之间的利益以书面协议形式执行,并由双方签署。秘书长和一位秘书代表秘书处签字。
  6.收到的所有现金和资产应分别记录在秘书处的账户和库存中,并由秘书处审计员进行审计。
  7.确定捐赠和赞助无税收留置权、抵押、产权负担和其他义务。
  8.应终止与不认同或不遵守东盟警察组织基本价值观和原则的捐助者/赞助者的现有关系。
  程序
  1.个人、公司、组织或国家均可提供捐款和赞助。
  2.秘书处应就捐助者和赞助商的诚信和声誉进行必要的调查。
  3.在接受或审议之前,秘书处应事先获得东盟警察组织的批准或获得会员国所有警察首长的协商一致意见。
  4.不论获得批准与否,秘书处应书面通知捐助者/赞助人。
  5.经批准后,秘书处与合格的捐助者或赞助者订立协议。协议应包括捐赠的建议用途和使用条件,以及授权东盟警察组织使用礼品、遗赠、补贴、赠款、捐款和赞助的声明。
  6.书面协议分发给东盟警察组织所有警察首长,并报告执委会。
  相关规定经东盟警察组织各国警察首长以传阅方式或在年会上以协商一致方式批准,此后立即生效。
  成员国可通过东盟警察组织秘书处或由秘书处对指南提出修改。修改内容经东盟警察组织各国警察首长以传阅方式或在年会上以协商一致方式批准。

  接受观察员及对话伙伴
  (2018年9月5日修订、批准)

  在加强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区域警务合作以及在共同关心的问题上,有必要与对东盟警察组织表示兴趣的其他实体加强合作。基于这一点,需要有政策指导方针来建立接受东盟观察员和对话伙伴的机制。在芭堤雅举行的第33届东盟警察组织会议上,秘书处负责起草关于接受东盟警察组织观察员和对话伙伴的标准和程序的政策准则,为东盟国家警察首长提供政策、标准和程序,以考虑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获得观察员和对话伙伴地位的请求。
  观察员
  观察员国或组织应邀参加东盟警察组织年度联络人会议并参加(观察)会议的议程,但不得过多参与。

  对话伙伴
  与东盟警察组织在共同关心的商定领域享有协商关系的国家或组织,均可积极参加年度联络员会议和东盟警察组织年会。

  接受条件
  1.国家。应是联合国成员国,并愿意在应对跨国犯罪问题上与东盟警察组织成员国合作。
  2.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是非政治性和非营利性组织,与警务工作有关系,并得到东盟警察组织成员国的认可。

  程序
  1.观察员。
  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均可提出成为观察员的书面申请,同时说明如何为东盟警察组织作出贡献,以及相关实施时间框架。
  秘书处随后适时受理申请,确保申请方提供所需的资料连同秘书处的建议及时送交东盟警察组织各国警察首长传阅、批准。
  获得所有东盟警察组织国家警察首长的批准后,秘书处将通过结果通知申请方。
  秘书处还在年度联络人会议期间发布批准消息,随后在年度东盟警察组织会议部门负责人论坛上进行认可。
  如果在年度东盟警察组织会议前未能达成共识,秘书处将结果提交年度联络人会议,随后在东盟警察组织会议部门负责人论坛上公布相关消息。
  如果在部门负责人论坛上获得批准和认可,秘书处将结果通知申请方,并建议下一届年会主办国,可以邀请申请方参加本届年会。申请得以批准后写进联合公报。
  如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秘书处应将结果通知申请方。
  2.对话伙伴。
  谋求提升为对话伙伴地位的观察员国、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应至少一次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东盟警察组织会议。
  观察员国、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向秘书处提出成为对话伙伴书面申请。申请方应在书面申请中说明过去三年所做的工作,包括申请年份、持续缴费情况、如何进一步为东盟警察组织工作,以及计划作出贡献的实施时间表。
  成员国均可通过秘书处提出提升观察员国、政府间或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地位,成为对话伙伴。
  秘书处随后适时受理申请,以确保申请方已提供所需资料,然后再将申请书连同秘书处的建议送交东盟警察组织各国警察首长传阅、批准。
  在获得东盟警察组织各国警察首长的批准后,秘书处将结果通知申请方。
  秘书处在年度联络员会议期间发布批准消息,随后在东盟警察组织年会部门负责人论坛上进一步确认。
  如果在东盟警察组织会议前未能达成共识,秘书处应在年度联络员会议期间、随后在东盟警察组织会议的部门负责人论坛上提交相关信息。
  如果在东盟警察组织会议部门负责人论坛上获得批准和认可,秘书处将结果通知申请方,并通知下一届大会主办国,可以邀请申请方作为对话伙伴参加下一届年会。
  如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秘书处应将结果通知申请方。
  批准申请的结果在联合公报中公布。

  权利
  1.观察员。
  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年度观察员会议,可出席一年一度的东盟警察组织会议开幕式、欢迎及欢送晚宴、全体会议及闭幕式,也可仅以观察员身份参加部门负责人+对话伙伴国论坛,除新观察员做介绍外,不安排大会发言。
  在年度联络员会议和东盟警察组织会议期间不悬挂观察员国旗帜。
  2.对话伙伴。
  可出席观察员年度会议,并参与活动,可出席一年一度的东盟警察组织会议开幕式、欢迎及欢送宴会、全体会议及闭幕式,也可参加部门负责人+对话伙伴论坛和第二工作组会议。
  在会议期间按照相关规定悬挂对话伙伴国旗。

  退出或取消地位
  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可自行提出退出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的建议,而取消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的要求可由任何东盟警察组织成员国提出,相关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
  就观察员或对话伙伴而言,如欲退出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东盟警察组织秘书处。
  秘书处将上述申请以传阅的方式提交给所有成员国,或在东盟警察组织年度会议部门负责人论坛之前提交给年度观察员会议,供其决定。
  退出决定写入联合公报。
  就成员国而言,成员国均可提议取消观察员或对话伙伴地位。提出请求的成员国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建议的理由。
  秘书处将上述申请以传阅的方式提交给所有成员国,或在东盟警察组织年度会议部门负责人论坛举办之前提交给年度观察员会议,供其决定。决定写入联合公报。
  秘书处负责将相关决定通知所有成员国、观察员和对话伙伴。
  成员国可通过秘书处对指南提出修改建议;修改意见应分发给所有东盟国家警察首长或提交东盟警察组织会议批准并生效。

  国际合作

  东盟警察组织宗旨在本质上体现了其存在的理由和加强区域警务领域合作以确保该地区安全的愿望。为完成通过更紧密的联系和创造性的警务合作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任务,成员警务机构相互贡献和协同警务资源和专业知识,有效挫败有组织和新兴的国际犯罪集团,以建立一个更安全的东盟共同体。为此,东盟警察组织与多个国际或地区组织和机构拥有很好的合作关系,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东南欧洲执法中心、国际警察学院协会、加拿大世界边境组织、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反恐委员会执行局、美国亚洲野生动物国际开发署、欧洲安全事务协会、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机构、太平洋岛国警察局长秘书处、亚太医疗法律机构、亚洲警察培训机构协会、中亚地区情报和协调中心。■
  
  (责任编辑: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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