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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创新的纠纷调解模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24/1/9 10:08:08
浏览次数:2159  

  文/王世卿 段保华

  一、案例简况

  2023年9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辖区某拉面馆内发生一起老人上厕所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摔伤的事件。老人当时就打110报了警。民警出现场后考虑到当事人年龄较大,决定先让其去医院检查,另约时间调解。其后,派出所社区民警通过电话了解了双方的矛盾症结和各自的诉求。在约定时间,调委会主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二、调解过程

  第一步:播放短视频平复双方心态。拉面馆负责人和摔伤者的女儿都到场后,社区民警首先讲明了调解的形式和意义,随后打开视频播放设备,展示过去调解成功的场景和调解协议书,接着专门播放了节录自央视“百家讲坛”赵玉平“公羊博弈”节目的短视频。该视频讲的是一只富足的红羊和一只贫穷的黑羊过独木桥,最后,幸福的红羊让了路。播放短视频的目的主要是平复双方心态,通过故事给双方提供启示,树立“幸福者让步”的观念。
  第二步:连线律师讲明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首先,指出这个纠纷属于民间纠纷,本来是需要到法院自诉解决的,但既然报了警,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由警察进行调解。在此次调解中,警察保持中立立场,调解效力仅止于一次性解决。如有反悔,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简要和双方沟通了纠纷的基本情况。接下来,对双方的赔偿意愿进行了了解,并查看了相关支付票据。最后,表达了对纠纷调解的基本观点。
  第三步:面对面调解。律师下线后,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社区民警协助,主要针对赔偿焦点问题,进行双方陈述,并达成医疗费依据票据赔偿的共识。
  第四步:背靠背调解。针对双方分歧较大的误工补偿问题,调委会和社区民警背靠背进行引导调解。一方面,帮助摔伤者的女儿分析其补偿要求的合理性与对方接受的可能性,引导其合理降低补偿要求;另一方面,帮助拉面馆负责人分析纠纷久拖不决可能对经营造成的损失,并引导其进行换位思考。
  第五步:双方达成协议。最终,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赔偿达成一致,顺利结束了此次调解。

  三、调解模式创新点

  这一调解模式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法律依据,以社区警务为平台,以律师讲解法律为主,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调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民警、律师和调委会主任三方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为群众“零距离”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新模式。相比法院诉讼,程序简单,方式灵活,时间相对短,而且居民不需要花一分钱。调解成功后,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让当事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加盖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模式的具体创新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警察离开“C位”——回避了局限并避免了警察强制的加持,令调解回归本位。警察+律师+调解委员会这一调解模式的产生,是万寿寺派出所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的结果。首先是直面了“本领恐慌”的局限。警察不可能了解所有的纠纷问题症结,尤其是一些涉及专业性很强的经济问题、房产纠纷、高科技纠纷、邻里矛盾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其次是避免了警察作为社区熟人的局限。作为社区的熟人,当事人有可能对警察是否能够公正调解产生疑问,从而使警察面临“信任危机”。最后是避免了“警察强制”的加持。警察一向是国家强制力的代表,以警察为主的纠纷调解,难免会在纠纷双方内心里产生某种强制的力量,而合力救济会令调解回归自愿、协商本位。在这种调解模式下,社区民警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汇总纠纷类警情和社区矛盾纠纷事件,组织协调运行此工作模式,同时邀请律师、协调当事人,并以调解员的身份协助调委会主任一起调解,维护调解现场的秩序。
  (二)律师专业助力——让调解走上更加规范的法治轨道。律师调解的专业优势不仅在于其专业知识,而且在于纠纷当事人对其专业身份和权威性的信赖。在纠纷调解的实践中,律师是由社区民警邀请来的,来自社区签约律师、在职党员律师、志愿者律师,主要是负责给当事人讲解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帮助分析纠纷双方的问题症结,进行纠纷解决的可选择途径以及其中的法益和利益分析,引导当事双方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减少后续的报警和投诉。
  (三)权威坐镇基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是基层自治应有的样态。当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的一个着力点就是德治、法治和自治“三治”融合,而自治是“三治”的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在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调解委员会也具有法律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是由居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兼任。

  (作者王世卿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段保华系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民警)

  
  





编辑:派出所工作----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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